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规范电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停缴工伤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应当依法追缴。未缴或者停缴工伤保险费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而未按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责令限期报告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印花税情况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68号)精神,按照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监控散户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我省地税系统的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精神,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为落实好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促进我省农村信用社事业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定期定额管理是个体税收征管的重点,各地国税机关要按照“强化管理、促进发展”的要求,瞄准关键环节,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社会评税机制,不断创新管理手段,实现税负公平、方法公正、程序公开。
新印制的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依次为抵扣联、发票联、记账联,取消存根联;原七联票相应改为六联,前三联为基本联次,后三联不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内容不变。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认证和接受。
省局下发赣国税发[2003]263号文件后,各地在执行中反映了一些问题,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批程序,强化各级国税机关的涉税审核审批责任,严格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减免税的审核,经研究,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报批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各级国税局和国库部门要特别关注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出口退税的操作运行情况,及时了解并研究解决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凡需要上级研究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国税局和上级国库报告。
鉴于毛茶油系茶油籽经简单加工后的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者自产的毛茶油,可按照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政策抵扣进项税额。
现将《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办法,并报省局备案。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建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联席会”制度。省、市、县(市、区)国、地税局要分别建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联席会”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具体负责共同评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交流纳税人诚信纳税信息,研究、制定、落实纳税信用等级管理的有关制度。
根据营业税征收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联通新时空江西分公司向联通分公司收取的CDMA网络租赁费收入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就地缴纳营业税,由联通各设区市分公司向各地申报缴纳。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提高税收行政效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各应用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将于2016年7月8日在江西省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小型出口企业的认定标准为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售额之和为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出口企业,请遵照执行。
各地接到《通知》后,应认真做好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新适用税额执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在非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缆车、观光车比照索道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国税发[2003]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纳税人出具的中介机构审核报告未使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统一格式,或审核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资格未经江西省地税局确认、备案的,主管地税机关将告知纳税人,要求其出具符合规定的中介机构审核报告。
福利企业增值税实行按季退税。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在收到企业申请10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并上报上级国税机关审批。省国税局和各设区市国税局自收到下级上报的已审核退税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各退税机关在收到退税审批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有关退库手续。
关于各供电企业在电网改造建设中,向当地政府收取的电力线缆入地“工程建设资金”和向市、县工业园区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不超过工程总投资20%的工业园区“电网建设保证金”的增值税问题。
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除每年税收执法检查作为主要内容外,各级地方税务局所属税政管理、法规部门要加大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县(市、区局及其分局)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执行不力,底数不清,数据不准,上报不及时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科学核定实际经营额。准确核定个体纳税人的实际经营额,是加强个体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地国税机关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采取科学实用,便于操作的方法核定实际经营额,切实做到公平和公正。
对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原则上为申报纳税期满后2个月,具体的报送时间由县、市(区)国税机关确定。
为加强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运费提交税务凭证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规定》(国税发[2002]107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江西省国际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和对外支付管理办法》,请依照执行。
加大对起征点以上个人纳税户的征管力度,尤其要加强对从事批发和销售大宗商品的个体经营者的征管,减少漏征漏管户和走失逃亡户,同时精简个体税收征管力量,降低征管成本。
经省局研究决定,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确定为: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城市为2000元,县城、镇为1500元,农村为1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以上起征点按规定适用于所有营业税纳税人的个人。
县级支公司作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在当地领购发票,接受当地国税机关管理。县级支公司所属加油站全部纳入汇总核算范围。个别跨设区市的县级支公司由地市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汇算清缴。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的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了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1998年以来,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建立三条社会保障线的方针政策,基本实现了“两个确保”,大批下岗职工通过多种形式实现了再就业,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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