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作为确定本单位缴存基数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缴存基数构成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相关规定及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分单位性质按类别规范填写《2022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表》,申报公积金中心核定。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纳税申报期)起开始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3号)同时废止。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28日,意见建议请发至电子邮箱:876033224@qq.com,或邮寄至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梅林大道466号交远物流大楼赣江新区税务局1005室,邮编33001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省政府切实稳住经济发展若干措施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落实措施。
为了持续改善脱贫地区基础设施条件,税收积极支持交通、水利等民生工程建设和运营,促进完善生产性、生活性、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具体包括:
2022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总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助企纾困、优化服务的统一部署,围绕创新创业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梳理归并截至2022年4月底的税费优惠政策措施120项,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以上标准自2022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2021年第1号)同时废止。
以新余市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0801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724元/月、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908元/月。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经采用简便方式和邮寄等方式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应当到其住所地进行通知。仍无法通知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前述公告方式进行通知。
各地要认真对照《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梳理认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并公布本市、县(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等清单中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工作,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
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在原各等级标准基础上调减1元。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在本通知实施后已经达到或超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完善融资绿色通道,进一步优化贷款流程,简化审贷手续,加快放贷速度。鼓励金融机构合理开展贷款展期和续贷安排,不盲目抽贷、压贷或断贷。
落地落实新的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好国家、省出台新的组合式减税降费支持政策,确保做到政策应享尽享、直达快享,切实减轻市场主体税费负担。
各地要牢固树立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以人性化、精细化监管,激励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让营商环境更温暖、更方便。
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567元/月,将我市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856元/月,自2022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对重点外贸外资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采取“白名单”方式予以重点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应满足申请缓缴前1个自然月处于亏损状态,或之前3个自然月累计亏损的条件。
各地要按照“租购并举”的要求,结合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合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租房提取力度,更好地满足缴存人特别是新市民、青年人等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现将2022年5月我省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状况、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失信名录予以公告。
各级税务部门与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税费征缴、执行协助等工作机制的通知》《江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信息中心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务服务+税务区块链”建设指南>的通知》要求,密切协作,尽快建立“点对点”网络司法查控机制,共同推进人民法院需处置的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计税价格、拖欠税费情况、变更过户应缴税种、税率等查询和征缴网上办、不见面办。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含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0%;购买二套普通住房(含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40%调整为30%,利率上浮10%不变。
加快办理速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确保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省财政进一步加大专项补助力度,将今年市县落实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按体制应由市县负担部分,全部转由省财政负担。
凡在此政策出台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中心城区购买(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新建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和二手住宅且在2023年6月30日前缴清契税的,对购买业主给予50%的财政补贴。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强攻二季度、确保双过半”部署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力以赴稳住经济发展,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特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2021年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按单笔计算)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对房地产行业、金融服务行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包括在内。
落实2022年省政府出台的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与文旅企业协商减免租金。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