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企业自主自愿的原则,市场监督部门和税务部门要依法依规为企业办理迁移手续。各区、县(市)政府不得违背企业意愿,变相施压阻止企业正常迁移。禁止擅自设置附加条件、增加审批流程、变更申请要件、不积极配合服务企业、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等。
为全面推进我市“证照分离”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提升市场化、专业化水平,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此次功能优化同时涉及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和客户端两个办税渠道,其中网页端涉及税费申报缴纳、用户信息查询、发票使用、其他服务事项等4项业务功能;客户端涉及税费申报缴纳、用户信息查询、综合信息报告、发票使用等4项业务功能。
为避免影响您正常开具发票及办理其他业务,请8月属期及以前逾期未抄报税的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10月14日17:00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逾期抄报税业务。未及时办理的,停机期间将无法正常开具发票。
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申报(含更正申报、逾期申报)、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出口退税申报、海关完税凭证信息报送、成品油库存管理;因作废、冲红代开发票引起的误收税费退还申请等业务。
房产信息中包含产权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房产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参照投诉受理和调查程序,根据调查结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予以处理。
为确保您在停机升级期间能够通过开票系统正常开具发票,请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在互联网在线状态登录一次税控开票系统,确认离线开票时限和金额已自动下载完成;请在停机后开始使用离线开票,以保证有足够的离线开票时限。
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您在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时,可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在资料完整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税务人员直接办理,并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您。
此次功能优化同时涉及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和客户端两个办税渠道,其中网页端涉及税费申报缴纳、申报信息查询、综合信息报告、其他服务事项、常用功能、我的待办等6项业务功能;客户端涉及税费申报缴纳、申报信息查询、发票使用、我的待办等4项业务功能。
为方便纳税人更好地安排申报纳税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经我局研究决定,将2019年10月申报纳税(费)期限顺延至2019年10月24日,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及时办理申报纳税(费)事项。
为了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安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办理业务,电子税务局系统将对使用弱密码登录的用户进行监控并伴有弹窗提示,届时请收到弹窗的用户按照提示修改密码。若无弹窗提示,则无需修改密码。
给予企业上市发债费用补助。充分发挥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和聚集各类资金投资省内企业,促进企业规范运作,提高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能力。
为进一步规范网站建设,提升网站用户体验,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我局于8月22日完成网站改版,目前新版网站已上线运行,网站将以全新的面貌为您带来全新的服务体验。如果您访问过程中遇到页面无法正常显示等问题,请您先行清理浏览器缓存。
按照辽宁省税务局社保费征管工作安排,辽宁省税务局将在2019年8月29日18:00至8月31日23:00对社保费征管系统进行停机维护,期间辽宁省税务局社保费征管系统将无法登录,特此通告。给您缴费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9]84号)文件要求,现将《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予以发布(详见附件),自2019年6月30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目前,我省实名办税业务范围已扩大至105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工作安排,预计至2020年3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办税服务厅前台所有依申请业务都将列入实名办税业务范围,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必须通过实名登录后才能办理涉税业务。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48号)、《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本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2号)附件中第四项同时废止。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加强舆论监督,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曝光营商环境的反面典型案例,使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人人建设营商环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坚持筹资水平、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科学设计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框架,致力于消除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差距和政策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
在税库银系统升级暂停缴税(费)业务之前,请广大纳税(缴费)人妥善安排,尽量抓紧和提早办理相关缴税(费)事项,特别是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房产土地交易、社会保险费缴纳等业务,以避免因电子缴税系统升级对办理涉税(费)业务的影响。
市、县政府应当按照简政放权、公开便民、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推进“最多跑一次”,将“最多跑一次”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保障和责任落实。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在提供服务时,应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严格区分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并明确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的项目、内容,公开增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并依法依规保护用户的商业信息。
自2019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地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档次中自愿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税库银系统升级暂停缴税(费)业务之前,请广大纳税(缴费)人妥善安排,尽量抓紧和提早办理相关缴税(费)事项,特别是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房产土地交易、社会保险费缴纳等业务,以避免因电子缴税系统升级对办理涉税(费)业务的影响。
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缴费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缴费人申报享受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在互联网(电子税务局)填报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后,选择“政策风险提示”,系统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扫描,并在短时间内将风险提示信息推送给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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