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4月27日起,在辽宁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确定。
自我市开展发票摇奖活动以来,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社会反响良好,为进一步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力促进沈阳经济高质量发展,自2023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优化升级发票摇奖活动,特制定本公告。
对已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及时办理相关免税事宜,并严格区分其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在具体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财税部门反馈。
自我市开展发票摇奖活动以来,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社会反响良好,为进一步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有力促进沈阳经济高质量发展,自2023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优化升级发票摇奖活动。
凡2020 年经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整体迁移至辽宁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2023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沈阳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200元/年、300元/年、500元/年、800元/年、1000元/年、2000元/年、3000元/年、4000元/年、5000元/年、6000元/年。
围绕加强税费征收跨部门协作,保障税费收入,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构建税费共治的新格局,制定辽宁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
对税费事项依法依规可以办理而办不成或找关系的,将由税务局局长亲自协调,跟踪督办,承诺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我们鼓励广大缴费人通过线上缴费渠道自主缴费。同时与银行签订扣款协议的,本年度可继续通过签约扣款方式缴纳费款,缴费人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确认;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扣款。
如果销售方拒绝向您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您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个人转让股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先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使用省外开立的银行账户,与开户银行、主管税务机关签订三方协议,在省内办税服务场所或各办税系统完成纳税申报后,可直接发起实时扣款(从三方协议签约账户中扣款)。
外省纳税人在我省提供建筑服务,依规向我省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外省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我省项目部,依规向我省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
税收制度改革领域(4项)。跨省异地电子缴税、税务服务数字化升级、出口退税智能诊断新模式、综保区一般纳税人登记备案“一窗办理”。
纳税人在辽宁省(不含大连)范围内办理年度汇算,但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选择邮寄方式申报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落实“烂尾楼”项目续建、承接、收购、租赁等环节税费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对符合处置条件的项目,可纳入停缓建项目台账,用好用足处置措施,推进“烂尾楼”项目复工复建、盘活处置。
自2023年2月8日8:30时起,锦州市税务局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变更为0416-3089308。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我国在税收上采用的是税收法定原则,市一级税务机关无权自行制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我们作为执行机关将如实向上级部门反馈。
支持各市建立首贷、续贷中心,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便利化服务。扩大“辽科贷”、“辽知贷”、“辽贸贷”、“辽绿贷”等信贷新产品应用范围。
因新冠疫情影响到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为切实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经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定,现将我省(除大连市)2022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期延长至2023年1月31日。
实施“卖旧买新”政策,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我市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我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4号),结合辽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薪酬分配指引落实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签约扣款范围为全省(除大连市)范围内参保且存在有效《社会保险费个人委托扣费协议》(以下简称“扣款协议”)的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人。
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合并申报,减少纳税次数。
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我市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我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起,将原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以下简称“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辽宁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的调整方案的决议》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对在当地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一年的集成电路装备整机和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对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在“兴辽英才”计划中增加集成电路人才项目,专门对企业高端人才给予支持奖励。
为减轻企业运营成本,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现决定将我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认定标准调整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其他事宜请按照公告2021年第24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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