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进项税额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全国统一农产品单耗数量和省国家税务局、省财政厅下发的农产品单耗数量计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3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局在具体工作中要深入企业及相关部门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广泛征求意见。要认真总结政策落实过程中好的经验和方法,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遇有重大问题立即反馈市局。
市局统一发布的租金标准中未包括的苏家屯区、沈北新区、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局应按文件规定,抓紧与当地物价和房产部门沟通协调,制定本地区出租房屋计税租金核定标准,并报市局备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加工贸易开展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方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实行“实耗法”。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规范税收管理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通知》(国税发[2012]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应根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提纲》(沈地税发[2008]54号)第九条,审核相关要件,履行程序后按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审核相关批件应包括省、市政府批件、《建设用地批准书》。
对沈阳百家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实行门店就地预缴、总店集中清算增值税税款征收管理方式。门店预缴征收率统一定为0.7%。以后年度的预缴征收率一年核定一次,并上报市局审批。
原由省直机关工会工委负责收缴工会经费的省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自2012年7月1日起由省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负责征收,此前发生的欠费等事宜由省直机关工会工委负责追缴及处理。
对沈阳奇运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实行门店就地预缴、总店集中清算增值税税款征收管理方式。门店预缴征收率统一定为0.7%。以后年度的预缴征收率一年核定一次,并上报市局审批。
申请代开发票的出租房屋纳税人,在办理代开房屋租赁发票前,应填写《纳税人出租房屋信息申报审核表》,纳税人申报的合同约定租金价格高于或等于核定标准的,按申报租金收入计算缴纳出租房屋相关税费,低于核定标准的,按核定租金收入计算缴纳出租房屋相关税费。
我市出租居住用房的计税租金核定标准暂不统一制定,待房产部门测算发布后统一执行,现暂由地税各基层局根据出租住房所在区位,综合考虑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和新旧程度等因素,核定计税租金收入。
我市出租居住用房的计税租金核定标准暂不统一制定,待房产部门测算发布后统一执行,现暂由地税各基层局根据出租住房所在区位,综合考虑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和新旧程度等因素,核定计税租金收入。
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重点税源管理。各基层局应通过纳税约谈、评估等方式,加强对占地面积大、房产多的纳税人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控管,特别要加强对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政策的落实情况的控管。
为确保今年组织收入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财产行为税征收管理,贯彻税种管理、税源管理、税政管理三位一体的工作方针,在坚持组织收入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创新征管手段、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等措施,挖掘税源潜力,以确保财产行为税收入的稳定增长。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文件精神,做好转让自然使用权营业税的开征工作。要做好税源测算,加强与自然资源使用权主管部门的联系与配合,研究切实可行的征管办法,积极探索先税后证等源泉扣缴办法,确保该部分新增税源及时足额入库。
凡在我省境内注册并从事经营活动,其应税行为涉及地税机关发票管理范围的劳务派遣机构,应在向其税法规定的纳税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各项税收和与劳务合同对应的社保费后,申请代开发票,支付的劳务费允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扩大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省本级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自2012年起从4800万元增加到1亿元。各市设立的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在现有规模的基础上随财力增长适当增加资金额度。
《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由消费者在地税机关登记的发票联中间部位的12位代码、8位号码和摇奖系统生成的4位顺序号码构成摇奖号码。顺序号码按照登记发票面额合计,每百元设置一个。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相关规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与契税计税依据一致,配套费和拆迁补偿费应列入印花税征税的计税依据按核价计算征收印花税。
为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有序开采,公平资源税税负,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税字〔201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将我省国家未列举名称的钼矿石资源税纳税人适用税率的标准调整为10元/吨。
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时,地方税务机关应以发改委审批、备案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清算单位;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地方税务机关应以住建部门或国土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分期建设项目作为清算单位。
减免耕地占用税申请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二科办理减免耕地占用税申报手续。由综合业务二科会同基层税务所进行调查,同时出具调查报告。经基层局审理会审理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局备案。
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建筑施工的用人单位,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及资金来源,均为社会保险费纳费人。建筑施工用人单位须按实际用工情况,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各级地税机关对建筑施工用人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属地征收。
本通告第一条所列举行业的纳税人,在2012年3月31日前要完成自查自纠。需要自查自纠的内容包括: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领购地税发票以及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查自纠的,税务机关免于处罚;超过规定时间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前我局下发的涉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省局优惠备案的规定(辽国税发[2010]59号),不征税收入可比照文件中关于事后备案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该备案项目应录入CTAIS系统的其他栏下,并建立相应管理台帐,加强后续跟踪管理。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12]26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劳动保护支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确因工作需要;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三是发放的是物品,且有合法的购物发票;四是限于劳保服、手套、安全保护、防暑降温等合理的劳动保护用品。
企业发生以清单申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分别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见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见附件2)。
为进一步整顿税收执法秩序,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充分调动广大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规范经营者依法开具发票行为,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取消发票刮奖,实行发票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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