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客观原因转让方无法补缴税款,受理的征收机关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同的,受理的征收机关要填写《存量房地产转让方未缴纳契税说明》(见附件)报市局财行处备案(二份),由市局再将相关信息转交给欠税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
因客观原因转让方无法补缴税款,受理的征收机关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同的,受理的征收机关要填写《存量房地产转让方未缴纳契税说明》(见附件)报市局财行处备案(二份),由市局再将相关信息转交给欠税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
各地对已使用建筑物项目管理系统的房地产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和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是使用建筑物项目管理系统的房地产纳税人在升级前开具的预收款发票但未开具结算发票的应税收入,督促纳税人补缴应缴税款。
由财政、物价、税务、工商等部门研究确定鼓励从事个体经营和实现自主创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省市认定的创业带头人制定更为优惠的扶持政策,对国家限制性产业、行业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在国家规定幅度内的减征应纳税款的优惠政策,并向社会公示,抓好监督落实。
继续做强县域房地产市场。通过危旧房改造、村屯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速县域房地产市场发展。农民购买达到一定标准的城镇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将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在同一居住地老人的户口,迁移到房屋所在地。
近年来,全市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日趋规范,管理力度不断加大,工作成效进一步显现。但全市非税收入征管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如个别执收(执罚)单位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单位延缓入库,甚至存在坐收坐支的现象。
我省车船税是市以下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重要来源,在省保监局和有关保险公司的大力支持下,自2007年7月1日始委托保险机构代收以来,车船税征收工作取得了重大的突破,结合税额标准的提高,去年下半年代收车船税3.02亿元,为2006年全年收入规模的150%;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地税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工作部署,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地方税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各局应按季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总结和《沈阳市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上报市局(地址FTP://市局/财行处/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已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补税,已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退税。《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函[2006]66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水平,提高征管质量,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
符合《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按照《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辽中小企发[2006]23号)规定的程序申报免征营业税。
辽地税函[2008]28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切实加强对财产登记税源数据库的管理 2006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全省利用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有利时机,开展了纳税人财产登记,建立了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并纳入了“金税三期”信息平台。
由市工商局收取的企业法人开业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营业执照工本费、经营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由市税务部门(国税局、地税局)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按原标准50%收取。
依法依规足额征收。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足额征收非税收入。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遇有政策调整或特殊情况,执收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生产企业应于海关核销《通关手册》的最后一笔出口业务之后,根据海关核销情况填写《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申请表》,凭海关确认盖章的《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核销业务。
为了加强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征收管理,规范延期缴纳税款审理、审核、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城镇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达到8人及以上,其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的费率,征收机构按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征收。
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收取的服务费采取服务分摊协议方式的,各子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分摊合同或协议,以及母公司为各个子公司开具的服务业发票,在税前扣除。
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所涉税费款不按现行财政体制缴纳国库,而缴入省财政厅特殊金库,因此,征收管理中不使用综合征管系统。已办理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铁营段相关单位税务登记的,立即在综合征管系统注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执行<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全省农村信用社上述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在2008年至2011年分四年平均摊入成本。
建设期间,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在大连市行政区划内产生的各项税费收入,由大连市自行组织征收,不再由沈阳市地税局统一征管。建设期间,有关具体税费政策继续按省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第20期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税费征管办法,由大连市商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等制定。
中小企业是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对加快建设国家新型产业基地,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巩固和扩大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纳税评估是指各级地税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其缴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日期90日后的次月15日内。
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税务行政审批的规定,不符合本办法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各市国家税务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市税务行政审批的具体管理规定并报省局备案。
为规范我省快递行业税收管理,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对快递业务的相关营业税政策规定,经调查并研究决定,对取得省邮政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快递服务认定书》(样式见附件)并从事快递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快递收入,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纳税人在规定的清算期限内以各种理由不进行清算,或在规定的清算期限内故意不提交和少提交清算材料的,有权确定核定征收率的地方税务机关应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清算土地增值税。
发票定点印制单位要加强对防伪专用品库房及发票生产车间的管理,配备安全设施,装置陈旧老化、设施不坚固的要及时更换。防伪用品发出和收回,签字交接手续不能走过场,要将责任分清、制度落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9号文件精神,对我省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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