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局综合一科要设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随时接受市局举报中心电话通知的检查任务。接到出现场处理电话通知后,登记《税务违法检举案件现场交办台账》,提出处理意见,安排主管税务所有关人员持《税务违法检举案件现场记录单》出现场处理检举问题。
鉴于这次个人缴纳的“特殊党费”全部用于支援“5.12”地震灾区,应视同公益性捐赠,可比照《关于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58号)文件规定,“对我省个人通过政府机关、慈善机构和基金会等非盈利机构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凡个人缴纳的“特殊党费”,凭市一级组织部门或省委直属党(工)委以上党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及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时,据实扣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9号文件精神,对我省个人通过政府机关、慈善机构和基金会等非盈利机构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资料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179号)的规定,现将《征收管理资料规范》中“编号:5发票管理”的保管期限和类别调整为:发票管理序号2、4、5的类别由原来的按户管理调整为按类管理;发票管理序号5的保管期限由原来20年调整为5年。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辽财税〔2008〕2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辽财税[2008]2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8〕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遭受地震灾害的地区公益性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如钢材、水泥、药品、食品、帐篷等),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依法予以税前扣除。
纳税人应当持《单位转让二手房计税依据联络单》、税收缴款书及发票的原件、复印件到直属局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直属局应当指定相关科室核实纳税人的契税、印花税申报资料,并以《单位转让二手房计税价格联络单》上填列的“核定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契税,以《房地产买卖契约》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印花税。
根据今年的任务特点,各市局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各个工作环节和各个工作层次的组织收入力度。为保证基层工作的落实,对县区局的工作力量,可在不改变现有机构和人员数量的情况下,从本单位实际和今年任务需求出发,对人员做适当的调整和加强。
为实现东药股份公司的规范运营,解决由于1997年东药股份公司将维生素C等资产及相对应的负债和员工整体剥离给东药集团公司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2007年东药集团公司又将维生素C等资产及相对应的负债和员工整体回归东药股份公司,进行企业资产重组。
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充实成员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定期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省促进就业工作。省劳动保障厅具体负责全省促进就业工作。
各地要以此为契机,结合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出租房屋的清理检查,摸清税源,建立健全税源档案。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8]4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公布以下文件失效或废止,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于既纳税又纳费的纳税人,上述补充的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中同类事项对应合并;合并后该项考评分的满分不变,分数扣完为止。对于只纳费而不纳税的单位,除按本通知规定的评定内容、扣分评准计算考评分外,其它一切事项均按《信誉等级评定管理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调整保险行业发票式样的通知》(辽地税函[2007]120号)文件精神,各保险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申请使用一种保险费定额发票。保险费定额发票适用于各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收取金额小且固定的保险费时使用,保险费定额发票票面金额按人民币面值设置,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的内容根据各保险公司开展的业务需要必须印刷到票面。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地税部门于2008年5月1日起,对纳税义务发生于2008年4月15日沈阳房产网发布新价格标准之后的住房交易行为,按照新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界定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并执行相应的税收征收政策。
缴款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及其滞纳金和罚款收入,通过各商业银行以银行存款或现金方式缴款的,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但缴款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时,应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工作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立法原则,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因此,如果人民银行没有规定贷款利息的上浮幅度,可按规定扣除。
做好申报受理工作。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的明确要求及“金税三期”软件的功能设计,我市耕地占用税不能实行委托代征征管模式,因此,原采用委托代征征管模式的应改为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公布以下文件失效或废止,请一并遵照执行。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做好《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工作,并将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及时反馈给省局,以便修改完善。
省局在汇总时发现部分录入人员误录入了纳税人的申报信息,为此要求各市组织人员对申报表的年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应补税、应退税额进行重点审核,对属于录入的错误应立即纠正,以保障数据的准确性,此项工作要求在2008年4月底前结束。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对建筑物项目实行项目管理。纳入项目管理的建筑物项目,不实行建设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建筑物项目管理,是地税机关通过综合征管系统、纳税人端系统(以下简称“办税通”),对建筑物项目实施项目登记、税源监控、发票开具、税务申报和税费款缴纳等管理过程。
各地要充分发挥属地征收优势,加大对下放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检查力度,按户建立健全征管资料档案,并将其纳入重点费源管理。对此次省联社缴费后增加费源情况,要区别当年收入和补缴以往年度收入,分类掌握费源情况,并作为专项,做好增收因素统计分析工作。
推行“公告制度”。针对各地存在名义上为建议代理,实质上是指定或强制代理的问题,为了更好的落实税务代理的自愿原则,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实行“公告制度”。
对没有耕地而未核定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城市行政区,如果行政区划重新调整后拥有耕地的,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耕地原所属行政区域适用税额的标准执行。新条例规定的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税收管理员要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操作规程》、《建筑物项目管理税务端用户手册》(另文下发)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系统报送的项目登记申请进行审核,进行纳税事项核定和其他相关操作。
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2月1日发布,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国家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08]114号,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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