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辽宁省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考虑到纳税人实际税负较大的问题,国家对非股份制企业以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了相应的政策安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 〔2015 〕11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以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 (含)分期缴纳。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缴费人可按照《关于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相关事项的通告》,选择使用辽宁省税务局“掌上办”缴费渠道、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各委托代征银行(金融机构)缴费渠道、实体办税服务厅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款。
2022年全省(不含沈阳、大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80640元(月计发基数为6720元);沈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95784元(月计发基数为7982元);大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102240元(月计发基数为8520元)。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物流企业冷库仓储用地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落实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支持政策。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中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022年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拟定于11月下旬进行。其中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答辩的具体时间、地点将根据我省新冠疫情防控具体要求,结合评审工作实际另行通知。
我国在税收上采用的是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减免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我局作为市一级税务机关,无权自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我们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好现行有效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从国际来看,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新冠疫情加剧了全球经济衰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世界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国际分工发生深刻变革,行业发展面临日趋复杂的发展环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开放,切实做好跨周期调节,多措并举推进我省外贸保稳提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自2022年8月28日起,辽宁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创业残疾人,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广泛开展各类残疾人就业服务与职业培训。制定残疾人就业服务与职业培训服务管理规范。将符合条件的工伤伤残职工纳入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第50号修正),对照2022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清理结果公开,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9149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678元/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 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积极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强政策执行监控,整理优惠政策汇编电子书,向企业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确保纳税人及时知晓政策,降低企业成本。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享受统账结合待遇的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2%计入;享受统账结合待遇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我市2022年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水平的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免费创业培训,按照每人创业引导培训500元、创业指导培训2000元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关于建立健全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3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严格按照《辽宁省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实施方案》(辽职转办发〔2022〕2号)要求,梳理编制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稳住经济大盘的重要工作举措,对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具有重大意义。各地住建、教育、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税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协调指导,各司其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进一步做好我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签约扣款范围为全省(除大连市)范围内参保且存在有效《社会保险费个人委托扣费协议》(以下简称“扣款协议”)的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人。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高校毕业生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仍从事灵活就业的,享受期限最多可延长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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