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和<备案事项目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21号)的规定,加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纳税人不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从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看,技改资金是财政性资金,技改资金委托贷款是政府为缓解企业技术改造建设工程资金短缺问题所实施的特殊扶持手段。回收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仍滚入本金,重复滚动使用,与银行代理的企业经营性委托贷款有根本性区别。
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不再享受辽政办发[2001]74号第四条第一款“对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出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中的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各市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通知》规定的范围内,积极与当地国家税务局协商,确定统一的应税所得率,并报省局备案。2007年度应税所得率不在《通知》规定范围内的,一律按《通知》规定进行调整。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切实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征收窗口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录入《房地产转让纳税审批表》,并根据应税凭证所载金额计算印花税应纳税额,经复核无误后,输出《房地产转让纳税审批表》,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
为确保纳税评估分析所需纳税人财务数据及时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两种财务报表按月报送,时间为月度终了15日内,“现金流量表”按季报送,时间为季度终了15日内;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制定本操作规程。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按规定向保险分支机构(支、分公司)所在地的县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时报结税款,并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纳税人刊登遗失声明由其自行与报社联系办理,各级国税机关应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刊登和据此补办新完税证明的有关规定告知纳税人,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代理事宜。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总局的要求,严格执行减免税政策。同时,对省局《税务行政审批标准》(辽地税发[2006]29号,以下简称《审批标准》)作如下调整,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于2007年8至12月份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未按规定纳税期限缴纳入库的,各县市区地税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包括加收滞纳金、实施处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
校车是指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实行规范管理的,用于接送农村中小学生的公益性、服务性机动车辆,符合公交车辆免税的规定。因此对符合辽政办发[2007]20号文件规定的校车,应按照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免征车船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76号等文件对代理业的征税规定精神,辽宁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在与电信运营商合作开展气象信息服务过程中,其行为属于代理各市、县气象台(站)向社会提供气象信息服务,构成代理服务业务。
对已交纳2007年度车辆“交强险”的应税车辆,其应征税款要于2008年12月31日前全部补征完毕。对未缴纳车船税的应税船舶,其应征税款要于2007年12月31日前全部补征到位。对以前年度欠缴的车船使用税要积极组织清理征收。
对提供考察组办服务的纳税人向参团单位收取的全部考察费用,允许以减去代参团单位支付给境内、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食宿费、接待费、交通费及签证费等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即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我省车船税的纳税期限车船税按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到2月31日)计算,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缴纳车船税;不购买交强险的车船,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在会计年度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
建筑业总承包人持建筑施工合同(包括分转包合同)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代开发票审批人员根据总承包人为分转包人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备查联)将分转包工程价款填入代开发票审批界面的“其他收入扣除额”,为总承包人开具发票。
各地税务机关于2007年7月4日前,将检查清理情况和《一机多票系统检查清理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报告和报表上传至省局FTP服务器(地址:ftp://72.16.16.10/各市上报/流转税处/一机多票检查清理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税收征收缴纳成本,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辽宁省启动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的会议精神,省局决定从2007年6月1日起,推行电子申报纳税方式(以下简称电子报税)。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和《备案事项目录》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7]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保守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推进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开展,维护纳税人的经济安全和利益,现将《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所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符合城市棚户区改造条件,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方案和计划,报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审定后列入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对纳入税收管理的施工单位(含开发企业,下同)和个人,从事农村低保户危房施工取得的收入,其税收减免实行备案制管理,由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农村低保户建房施工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收减免。
达不到建账标准的纳税人,要按照《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84号)规定,由纳税人申请,县区局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并做到凭证粘贴有序、资料齐全完整,记载及时准确。
全省统一规定的月度申报及缴纳税费期限的截止日期(15日),逢春节顺延,顺延的天数为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春节休假日占用全省统一规定的申报及缴纳税费期限(1日-15日)的实际天数。
实行定期定额管理,地税机关要按行业户数确定典型调查比例。定期定额户典型调查比例,定额执行的期限,实际经营(所得)额高(低)于定额达到应调整的期限和幅度,按省局《关于调整税收定额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24号)规定执行。
要将后续管理与完善制度建设结合起来,认真总结这次自行申报中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提高自行申报水平做好基础性工作。要归集、录入并保管好申报表,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依据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纳税人档案,为以后纳税评估建立数据库。
代开票纳税人定额税款不再与养路费同步征收,即:对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不再预征定额,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需要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到税务机关设在养路费征稽部门的代开发票窗口,通过税控系统代开发票,并按照开票金额缴纳地方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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