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地税、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建立纳税信息共享制度,每月交换一次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信息、非农业生产建设用地信息以及与纳税有关的各类信息,实现税收的源泉监控。
在乙方接手工程后,不向甲方支付资金,而是在商品房竣工后,双方分钱或分房(均是甲方负责销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按以房换地和以地换房征收营业税。
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 提高认识,切实转变观念, 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纳税辅导、税收例会等渠道,让纳税人及时了解取消的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规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转发给你们,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关于调整年薪制个人所得税计税范围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28号)文件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确认国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流便函[2005]8号)规定,对178种国产车辆型号属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预缴环节确定为区县级供电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做好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防伪税控系统发行、专用发票的管理及其它相关税收管理工作,确保预缴环节增值税顺利征收。
纳税人发生三年以上应收账款、以及按照“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35号)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允许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其他应收款,在申请税前扣除审批时,应提供逾期三年以上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证明资料。
关于产权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地产坐落地不在一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问题我市目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房地产产权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向其主管地方税机关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91号第九条规定,确定我市的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农村的应税所得率为5-20%,城市应税所得率为8-20%;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农村应税所得率为7-20%,城市应税所得率为10-20%;饮食服务业农村应税所得率为7-25%,城市应税所得率为10-25%;娱乐业农村应税所得率为20-40%,城市应税所得率为25-40%;其他行业农村应税所得率为10-30%,城市应税所得率为13-30%。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和检查,发现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或非法取得税务行政审批的,由原来做出审批决定的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发现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合作分成业务是指中国网通集团辽宁省通信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增值电信业务服务,由通信公司统一收取价款,并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业务。
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费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企业缴纳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特殊人员津贴和采暖费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按照当地文件规定为退休人员一次性支付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特殊人员津贴和采暖费允许按预留年限分期在税前扣除。
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最低计税价格。
每一个保险企业使用一个发票代码,各种发票按印制顺序在发票号码的后7位连续排列,每一版别顺序号排列至9500000号后换为下一版别。本调整方法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
我省工业企业可在国家规定“不高于40%的比例”范围内,自行选择本企业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具体比例,但同一企业只能选择一个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比例;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据以实行,具体备案制度和管理办法由各市局制定。
采取汇总缴纳印花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在实行汇总缴纳办法前,将实行汇总缴纳印花税合同的种类、合同使用和管理部门及责任人等书面告知地方税务机关并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纳税辅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对强化税源监控的重要意义,学习贯彻本办法规定精神,依法做好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全省新版“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从发文之日起启用。原“辽宁省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统一发票”使用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从2005年1月1日起全面使用新版发票。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铁路系统企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按照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式样下发之前,应先要求其填写税务登记表,纳入税务管理,暂不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对铁路运输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6号文件明确的免税范围划分征免“两税”。其中:免征“两税”的铁路局是指沈阳铁路局机关自用的办公和公务(组织、指挥、协调、管理)用房产和土地;对办公和公务用途以外的房产和土地应照章征税。
生产企业可按照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审核盖章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免抵税额”乘以城建税及其他附加的税(费)率,计算城建税及其他附加,并于次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根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采用税收缴款书进行纳税申报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计字[1995]074号),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按次申报的,应按月并于月份终了后13日内申报,纳税期限为每月15日前。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十一项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经请示省地税局同意,文件的第十条、第十一条从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向个人发放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的单位,再以报销票据等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或为个人交纳的移动通讯费、固定电话通讯费、移动电话购置费,均应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国税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式样见附件2),以确定抵缴欠税的金额和滞纳金金额,同时填开《申请确认表》(式样见辽国税发〔2004〕161号附件),以确定抵缴欠税的所属期和金额。
中介机构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具体申报程序、征收管理、纳税检查等,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限责任公司在利用其企业资金购买车辆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股东个人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应提供有效证明,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依据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出让、转让计划和实际批准的土地出让、转让情况,建立税源监控机制和税源档案,在土地出让、转让环节实现契税税源的“源头”控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辽地税一[1998]361号)规定: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对普通标准住宅可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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