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培育高素质的会计人才队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推动后备库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落实国家关于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税费政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创新工作方法,研究解决路径,依法依规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对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上述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盾安公司享受减免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需提供由市国土部门下发的征用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如果盾安公司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上述文件,我局将尽快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代省政府办公厅起草了《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27号),推动建设城乡统一的用地市场,盘活土地资源,优化土地要素市场配置。
根据财政部《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0号)等规定,印发《2022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存量房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我市存量房市场价格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并对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中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进行调整。
国家出台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中包括缓、延、减、退税四部分,其中对增值税小规樟纳税人、小刑徽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有效盘活全省重点领域存量资产,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是省政府2007年发布执行的,共分14等,单位税额从每平方米2.4元至30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号),现就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加快全市投资基金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投资基金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产业转型升级、城市更新等领域的重要功能,促进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根据国家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提高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比重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意见如下:
省政府负责战略谋划和政策引导,属地市政府负责提供办公及科研场所、基础设施、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出台人才、项目、税收等方面配套政策,营造良好科研生态环境。
为进一步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鼓励企业加快复工复产、满产扩产,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回升向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4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激发发展活力,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2]9号),现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减免房屋租金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税务机关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即办类涉税事项,应即时办结。纳税人办理税款缴纳的,需在主管税务机关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
为消除新冠疫情对我市正常生产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减轻群众购房负担,满足住房需求,经研究,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由5年调整为2年。
受疫情影响,经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商定,将我省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期调整至5月1日开始,请广大缴费人及时缴费。
落实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财税优惠等政策。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相关标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采用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提高企业对节能环保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的积极性。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清洁能源产业发展、节约能源和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等。
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经过多次修订,日趋完善,涉及资产评估行业的多项政策文件已陆续出台,为进一步服务会员、便捷查找行业相关政策文件,省评协整理了截至2022年3月31日印发的评估行业准则及相关材料。
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降低比例企业需及时恢复至正常缴存比例缴存,因降低比例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无需补缴;缓缴企业需及时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申请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一次补缴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批补缴。
落实采用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提高企业对节能环保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的积极性。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清洁能源产业发展、节约能源和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等。
同步受理涉税咨询。“东北三省一市”税务机关均可受理其他三地纳税人、缴费人的税费咨询业务。政策咨询通过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一线通答”, 业务咨询通过办税服务厅衔接实现 “一站式服务”。
中小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防疫费用给予补贴。对零售、餐饮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员工核酸检测费用支出按照不低于50%比例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及各区、县(市)政府)
沈阳市税务局非常重视税费政策宣传辅导,坚持把减税降费作为重要政治任务,采取了一系列覆盖面广、针对性强的措施推动政策宣传落实落细落到位。
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6个月。(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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