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减额增次,随购随用”交费政策。对于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电力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经向电力公司申请,可协议选择非预付方式按期足额交纳本月电费。
辽宁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对照中央出台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进行了政策梳理,编写了这本《辽宁省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手册(2022版)》,旨在让政策红利精准直达市场主体,打造最优营商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向党的二十大献礼。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进一步推动我市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经国家、省级市场监督管理、民政、财政、司法等行政机关登记或者批准设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用人单位在各市(沈阳市除外)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落实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
除省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本市市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在各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022年1月~4月属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2022年1月~4月属期工伤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等文件,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9〕145号)中规定的扶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进行了优化升级,在对2022年1月、2月征缴情况比对分析中,发现部分缴费人基础信息缺失,导致存在银行批量扣款失败的情况。
到2025年,全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更趋完善,营商环境更为优化,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行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对全省外贸和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依托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现进出口占全省进出口总额15%以上。
构建审管联动闭环管理新模式、构建政务诚信评价体系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政校企精准施策促进高校就业新路径、建筑工地“双码联动”疫情防控模式、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改革、人防领域清单化信用管理新模式、经营资格综合凭证、“易办电”供电服务改革。
支持大型装备制造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或项目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和跨境资产转让业务。开展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在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
自2020年8月1日起,沈阳市有代开发票需要的自然人可通过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发票管家、“易办税”手机APP三个入口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对于自查态度积极、发现问题主动报告并及时完成整改的小规模纳税人及相关企业、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理;对于自查后未发现问题的,要保存好与开具发票相匹配的进货发票和与业务往来相关的合同、资金、运输凭证等必要资料备查,否则将在检查阶段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为规范省属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与处置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经营风险管控机制,及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积极配合省局更新国别投资税收指南,为我市“走出去”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税收咨询辅导。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开展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宣传辅导,针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跟踪辅导及关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握好政策时度效,抓紧出台具体政策实施办法,明确政策由谁具体落实、办理具体路径、经费谁来承担,及时跟进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协调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适时开展政策效果评估,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
注册会计师作为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的责任主体,享有继续教育的会员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会员义务。继续教育贯穿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生涯的始终,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下载渠道:IOS端手机打开App Store搜索,安卓端手机使用应用市场(商店),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安装。也可以在个人所得税WEB端首页“扫码登录”中点击“手机端下载”后扫码下载。
为了做好民法典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实施工作,加快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辽宁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20件省政府规章。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每年实现一批企业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北交所首发上市。到2025年底,全省境内上市公司数量确保达到120家以上,争取实现倍增,总数达到150家,形成一批经济结构优、带动能力强、对经济增长贡献度大的上市龙头企业。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2]4号)关于延长《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以更大力度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帮助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缓解市场有效需求不足、原材料和用工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影响,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增长,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中国税务机关具有征税权,应征尽征这是对国家税收权益的维护和捍卫,您在提案中提到的“中方学校支付给外方的合作办学成本费用中不包含利润部分,收取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是属于税基的问题。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要求,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为扎实解决缴费人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持续推广线上线下、网上掌上立体化多层次缴费渠道,为使缴费人进一步感受高效、精心的缴费服务,经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协商,决定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22年1月至2022年2月属期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2月28日。
加强与营商环境建设先进地区交流,学习先进经验,推动试点经验复制工作。以辽宁营商环境体制机制创新和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确定研究课题和项目,加强与省内外高等院校和第三方机构的交流合作,深化理论研究。
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属期失业保险费在2022年3月31日前缴纳的,免收滞纳金。因2021年度社平工资调整在2022年3月31日前补缴失业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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