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产品精深加工暂无特殊优惠政策,但是可依法享受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西部大开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
自治区税务局从平台建设、合作模式、数据共享、服务对象等方面进行优化升级。与内蒙古银保监局联合召开工作推进会,签署《银税互动合作框架合作协议》,扩大金融机构参与面,为不同类型市场主体量身定制利率低、速度快、无抵押、线上办的金融产品。
目前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各地税务机关支持税务窗口、手机APP、微信、支付宝、云POS自助终端等缴费渠道。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王臻代表提出的第345号建议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就建议中涉及我局的关于“给予羊绒工业园区五年土地税、房产税即征即返政策”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郭卫红代表提出的第348号建议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就建议中涉及我局的关于“建议针对欠发达地区的科技创新出台差异化的产业、税收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的规定,结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实际,我局制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权限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
“春风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纳税服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跟踪提醒、督促整改等牵头责任。各主责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按照方案内容合理安排时间进度,抓好工作落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现就调整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区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适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2〕41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得到提升,煤炭产能、外运量、发电量和外送电量均居全国首位,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达到36.1%,稀土原材料就地转化率达到75%,稀土功能材料及终端应用产品占比达到53.6%。
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国库等部门应加强对账管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分级次、分科目、分征收机构核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水土保持补偿费资金及时、准确、安全征缴入库。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精神,加快完善我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以下简称土地二级市场)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确认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函》(内民政慈社函〔2020〕18号),现将2020年度-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内的总、分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分别入库”汇总缴纳增值税方式,具体按《关于金融业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执行。
提升中介机构服务能力。进一步支持券商提升服务能力,增强资本实力,引进先进公司治理经验,帮助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帮助自治区引进优质企业资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扎实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医疗保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为切实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不断减轻纳税人缴费人办税(费)负担,持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按照税务总局有关“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目标任务,根据实施“最多跑一次”清单事项动态调整的工作要求,现决定更新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由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财政部门应在财政专户中继续保留上述非税项目和收费科目。
在具体执行中,如免征房产税金额与附件所列免征金额有差异,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金额为准。按照本批复免征的房产税,在批复下达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纳房产税或办理退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区确定的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公告如下:
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各项措施落地落实、取得实效,调整充实包头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月调度工作进展;各专项工作组要建立调度机制,坚持每月调度,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将申领税控设备、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纳入企业开办一网通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平台),实现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一表填报”、“一网办理”。
普通登录方式下,通过输入企业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登录密码验证企业身份,验证通过后,选择登录人员对应的办税人身份,通过“个人密码+动态短信验证码”或“扫码面部识别”方式验证办税人员身份,然后进入电子税务局企业办税界面,完成企业登录操作。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为加大行业自律监管力度,更加有效地规范和引领我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政府专项债券相关鉴证服务方面服务质量的提升,助力自治区经济建设。
自2020年1月1日至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当月止,房产、土地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减免租金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的相关规定,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8%,7月1日至12月31日单位缴费比例恢复到16%;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的单位缴纳部分免征。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可向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申请,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意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2020年核定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时,上限按2019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300%核定,下限按2018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57元的60%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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