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0]19号),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政策延长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半征收期延长到2020年6月。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4元;按照退职生活费水平1.8%增加退职生活费;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元,调整不足15元的,按照15元进行调整。高龄群体和企业军转干部可执行退休人员倾斜调整政策。
为规范行业专家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行业专家数据库作用,提升专家数据库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我会研究起草《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专家数据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行业内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可通过书面或邮件形式发送我会,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30日。
2020年7月起,统一裁员率计算方法,裁员率按照企业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月平均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2021年起,裁员率低于全区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即可适用稳岗返还裁员率条件。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成本支出压力大,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帮扶小微企业,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做好政策解读。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向企业精准推送各类政策信息,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自治区政务服务网要设立政务服务“好差评”专栏,及时回应和研究解决市场主体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续管理,正确区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并按规定分别处理;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符合免税条件或出现应取消免税资格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复核或取消其免税资格。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可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申请,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意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秩序,紧盯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复工复产,加快推进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建设,以最快速度让能源、原材料和交通运输、物流等企业尽快复工达产,保障能源和原材料供给,打通产业供应链,推动上下游同步衔接,更好服务发展大局,通过产业发展带动就业。
自2020年4月15日起,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非贫困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税局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税〔2018〕333号),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协会等8户非营利组织具备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9-2023年(指税款所属期)。
对承租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的中小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认)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0年2月和3月的房屋租金,2020年1月和4月租金减半收取。
2020年3月至6月间,“110019902所得税返还”科目核算所得税返还增加的5%留用资金,“110019904增值税返还”科目核算增值税返还增加的5%留用资金,“110019905消费税返还”科目核算消费税返还增加的5%留用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规定,结合当前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内蒙古自治区实际,选择邮寄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现就邮寄申报服务渠道提示如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拓展纳税人网上办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将自2020年3月27日起,为自治区内纳税人开通手机、网页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远程办税渠道。
纳税服务科负责“春风行动”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查督办工作;办公室、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负责“春风行动”宣传报道;考核考评科负责绩效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进一步细化方案,明确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实施时间和责任人,共同完成行动任务。
凡在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经核准备案并抄送税务部门,可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当月止,对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旅游(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方案,明确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实施时间和责任人,共同完成行动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纾解企业困难,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安排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的原则,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按照属地政府的统一安排,全面恢复住房公积金服务,合理安排人员上岗和营业网点对外服务时间,做好营业场所人员防护、体温检测和清洁消毒。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希望广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和大专院校财税类专业学生,特别是税务师行业从业人员积极报名参加志愿者行动,抓住行业队伍参与和锻炼的机会,发挥行业职能优势,助力税务机关做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
对于无法按期申报的纳税人,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延期申报业务,并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要求,预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通过金税三期征管系统进行审核批准,待疫情结束后补充加盖签章的相关纸质资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支持中小企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全区防控能力建设,保障防控疫情重点企业生产经营,解决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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