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438号)规定,对纳税人转让我市范围内旧房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2%。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及乌兰察布市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成立,原乌兰察布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乌兰察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工作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稽查局承继。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及乌兰察布市委、政府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成立,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统一安排部署,原锡林郭勒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网站整合到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下,并于2018年7月5日上线。
原锡林郭勒盟国家税务局、锡林郭勒盟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及盟委、行署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成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地税机构合并后税收执法的统一性和合法性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地税机构合并后税收执法的统一性和合法性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税人员包括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费)事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包括业主、经营者)、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包括业主、经营者)授权的其他人员。
在清税核查时按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大企业申请注销清税申报时如发现有税收重大风险的,应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自治区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成立清税清算组,负责清税核查。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管理系统中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解决新机构执法依据合法性问题,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解决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决定修改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
盟市、计划单列市和旗县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收业务时统一加盖“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并通过编号区分具体办理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启用时间及编号与税务机关对应关系另行发布。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各级税务机关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或“一次都不跑”,积极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等多种服务方式。
纳税人在办理“自治区内通办”相关办税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受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除行政许可事项外,不增加任何审批事项。税务机关办理“自治区内通办”业务,不得增加新的流程。
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保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统一性,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包括网上税务局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税(费)种认定、扣缴义务人登记、个人所得税密码发放、委托扣款协议办理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购买。
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加强对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后续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及其实施细则第六章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相关规定,我局近日通过“金税三期双随机工作平台”对辖区内重点稽查对象进行了不定向随机抽取,抽查户数28户,由所属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抽取对象2015年至2017年的纳税情况实施检查,特此公告。
企业基本情况。开展试点的基本条件,包括平台运营情况、运输组织模式、服务范围、企业安全管理制度、风险赔付机制、服务质量控制等。试点建设情况,包括试点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运营组织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第16号)明确,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据此停用“内蒙古自治区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相关功能已在“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网站”中“内蒙古自治区国地税联合网上办税服务厅”的“国税出口退(免)税网上申报”实现,望广大纳税人周知。
全区地方税务机关所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定率核定征收),凡在2017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属于盟市的财政事权,盟市政府必须履行到位,确保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自治区要在法律法规及中央授权的框架下加强监督考核与绩效评价,强化盟市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责任。
经自治区级(含自治区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条件的,如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理,初次申请免税资格文件应向自治区国税局报送;如由地税部门管理,初次申请免税资格文件应向自治区地税局报送。自治区税务部门进行初审,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复审。
若您按照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则应当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即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2018年4月,您需要申报缴纳2018年一季度的环境保护税。若您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申报期限是排放应税污染物当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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