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只需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的电子申报数据,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经研究,同意你盟精制盐资源税折算率按74%的比例执行。
事务所综合评级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指标(权重占55%)、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权重占18%)、内部治理指标(权重占27%)、处罚和惩戒指标(减分项)等四项指标。对有分会的地区在评级中应当征求分会意见。
2016年下半年,自治区财政厅就新版证书换发工作已进行过部署,发放了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且有些地区已开展此项工作。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代理记账机构证书换发工作应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
我区地方税务机关所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定率核定征收),凡在2016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于2016年5月1日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财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自治区与盟市增值税(包括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下同)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自治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向社会公布。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自治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再制定,但可以在其规定的裁量权基准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凡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代开发票的国家税务机关或有代征资格的其他单位按开票金额的1.5%代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制作主题电视栏目或专题节目,展示信用激励和信用惩戒的典型案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指定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2017年7月—12月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情况公告如下,具体名单见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5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2017年1月更新)
为规范自治区不动产登记行为,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等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准;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额在100~500万元(含)的,由盟市(含计划单列市)级地税机关核准;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税局核准。
为加快“十三五”时期税收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的通知》(税总发[2016]169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十三五”时期内蒙古自治区地税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实施方案》,现印发各地,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承受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且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以土地、房屋的市场价格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税局 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问题的通知》(内财税[2014]1119号),经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审核确认,内蒙古体育发展基金会等十二户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6-2020年(指税款所属期)。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地税发票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要求,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各地税务机关不得再印制发票。
核准权限在自治区地税局,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的,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上述流程逐级报送至自治区地税局,由区局“税收减免审定事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是否核准减免。
为了加强全区房地产企业征收管理,统一税收管理政策,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日常清理的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确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2009]9号)废止。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的规定,我局结合全区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权限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不再有效。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稽查部门根据稽查选案程序筛选确定纳税人,除按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应当在选案后及时书面告知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尚未办理清税申报核准的,稽查部门未做出稽查结论的,不得办理清税申报核准手续。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6〕278号)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依据新制度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加强财政资金预算审核和执行管理,严格预算约束。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地方税务机关将联系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纳税人需到该地方税务机关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作为自行纳税申报地点,并向其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销售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服务,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按总分机构销售收入占销售总额比例分配应纳税额。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分别在总分机构所在地按月申报缴纳税款。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动态监控,建立退税风险反应机制,要定期对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发现异常及时检查处理,依据处理结果调整管理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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