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设在我区原已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企业主营业务项目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项目,且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企业总收入70%以上,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办法对企业资产损失进行管理后,请按照规定条件认真做好申报管理和备案管理两项工作,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应注重对资料合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核,凡不符合条件或证据不足的资产损失,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考虑到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后,部分单位如,仓储、物流企业等由于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占地面积大,可能税负增加较多,对这类“大地小房”的情况需给予一定照顾,按应税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林牧渔业用房征免房产税的批复
各级国土、工商、煤炭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煤矿转让税收征收工作。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煤炭企业有关股权变更、法人代表变更、转让期可采储量等相关信息。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征收相关税、费。
市局从2009年12月1日起统一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后,各局陆续反映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取消服务行业中的培训,培训行业统一按文化体育业征收,征收率为3%。
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设立的,属于“其他金融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与用户签订的贷款合同,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43号),我局在2007年对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再次进行了清理,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房产税原则上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投产、经营的,其房产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直属征管机构征收。
经自治区政府同意,2011年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内政发 [2004]48号)第32条有关契税政策停止执行。我区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政策按财税[2010] 9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为了加强征管,堵塞征管漏洞,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字[2010]179号)的精神。
依据呼和浩特市国税局的请示以及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提供的黄金买卖业务增值税税负测算资料,经研究,将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所属支行开办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0.5%。
本办法所称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商业企业。具体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购物中心、超级市场、家居建材店以及采取出租柜台、场地等经营方式的综合性经营场所。
故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环节,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没有标明建设用地人,且由土地收储部门作为用地申请人的,土地收储部门即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油页岩属于非金属页岩矿产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2007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的规定,应按照“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页岩”税目的征收范围,依3元/吨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
按商品房销售价格确定预征率是指以单套商品房的实际销售价格(销售收入/销售平米)确定预征率。月销售多套商品房的,均以单套商品房销售价格确定预征率,并根据不同的预征率分别计算商品房的土地增值税。
规章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由自治区法制办负责清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规章和包头市人民政府规章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和包头市人民政府负责清理。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只有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过渡优惠政策,之后如符合条件,可继续执行新税法制定的优惠政策;如企业未能按新的标准和条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不得享受过渡优惠政策。
对由于总机构未提供税款分配表,造成二级分支机构不能预缴所得税税款的,该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其督促总机构按规定及时提供税款分配表,认真审核并组织入库。
属于中央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凡年度减免所得税额在50万元以下(包括50万元)的由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年度减免所得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一律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地不得再层层下放减免税权限。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正确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征免个人所得税和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文件,区局信息中心将于20009年9月30日将以上所列个人所得税、水利建设基金的起征点调至:纳税期限为按月的:5000元,纳税期限为按季的:15000元,纳税期限为按半年的:30000元,纳税期限为按年的:6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路建设占用耕地(包括林地、草地)减按每平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金额超500万元(包括500万元)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区局负责审批,500万元以下的资产损失审批权限由盟市地税局(包括区局直属征收局)确定。各级税务机关审批资产损失的正常时限均不得超过自受理之日起30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治区人民政府2009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区新设立的金融法人机构(包括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法人机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组织领导:我市光伏产业发展在市光伏产业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统筹协调产业发展重大事宜,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具体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光伏产业办公室承办。
目前没有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地区,必须在2009年4月中旬之前完成前期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等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做好相关项目的审查和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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