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的监管要求,加强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自2022年3月31日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在中税协官方网站(www.cctaa.cn)设立“举报箱”。“举报箱”专门受理对会员涉嫌违法违规失信从业行为的举报。
经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第六届十六次会长办公会审议,同意认定中税标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
股份制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费用的建议,对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审计费用、投资者保护能力等进行充分评价,在履行公司治理程序或内部决策程序决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后,签订聘任合同。
支持证券公司引导投资者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权限开通和交易活动,并为非现场开通权限、交易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和服务。我司(所)将及时了解疫情对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管理工作的影响并协助解决。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推动普惠金融政策在旅游业领域加快落实。主动对接金融管理部门,积极争取将旅游业列为当地金融优先支持行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丰富金融支持手段,持续推进金融服务创新。
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有关要求,出台的仅在综合保税区实施的各项海关监管便利措施,张家港保税港区不适用。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国务院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同时,做好与《信访工作条例》出台的衔接。
统筹抓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重点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信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完善信用法治等方面开展实践探索。鼓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推广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
及时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和工资指导价位,帮助企业了解市场供需状况,科学设置岗位,制定招聘计划,做好岗位需求特征描述和企业文化、工作环境宣介,引导其理性招聘。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依据《“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为帮助交通运输企业及时了解国家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出台情况,用足用好优惠政策,部梳理形成了《2022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第一期,截至3月25日),现予以公开。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们研究起草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紧紧围绕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科学规划、全面指导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推动行业人才建设整体迈上新台阶,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新时期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充分认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意义,尊重改革规律和客观实际,统筹群众需求和财力许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持续增进民生福祉,切实支持市场主体培育发展,有效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为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为了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实践,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效率效果,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组织修订完成了《第3204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经济责任审计》。经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准则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免税政策是否适用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的月15万(季度45万)免征政策是否继续有效?小规模纳税人部分业务开具专票是否再开具普税就不能免税?小规模年销售额超500万是否不能再享受增值税免税?
在“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11002款)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退税转移支付收入”(1100296项)、“其他退税减税降费转移支付收入”(1100297项)、“补充县区财力转移支付收入”(1100298项)科目。
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国家及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引领带动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各类服务机构参与服务行动,强化对小微企业、困难行业及欠发达地区企业服务供给。
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各地注协)根据本工作要点和地方实际,制定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培训计划,组织做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确保完成本地区年度教育培训任务。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强化自律,珍惜自身改革发展成果,遵纪守法、守正创新,切实做到合法合理收费、依法依规活动,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271号文件要求,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参照国家行政区划标准)内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当年6个月租金(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为支持地方落实好退税减税政策,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弥补地方政策性减收,缓解财政收支矛盾,促进县区财政平稳运行。现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资金预算指标(资金额度、科目、项目代码详见附件),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