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从事《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设计、制图……等项目取得的所得,是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征收工商税的问题。经研究确定,《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二十二个项目中的设计、安装、制图、雕刻,因过去一直征收工商税,今后仍继续征收工商税(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个体户,还应征收工商所得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1981)305号报告悉.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存入外国银行或用作贸易资金周转,其后再用于向中国的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此项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规定办理。
农林特产农业税是农业税的组成部分。对农林特产征农业税的问题,我部今年四月三十日发了通知,请各地按照通知的要求,对属于农业税征税范围的农林特产收入,特别是大宗产品的收入,要抓紧做好工作,积级组织征收。
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所属独立核算的国营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独立核算的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公司、房修公司、住宅公司、市政公司和机械施工公司等企业。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参加决策和管理、监督干部的权力机构。”
工业企业按规定自销的产品,不论是否设立自销门市部,其自销产品所实现的利润,均应如数并入企业利润总额,并按国家规定计提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资金,其余部分应上交财政。
根据我加入《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第五条第十八节规定,联合国职员应享有其得自联合国的薪给和报酬免纳税捐的权利,以及我加入《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第六条第十九节也作了同类内容的规定。因此,对联合国上述组织为实施无偿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属租赁期满要复运出进口的,作为暂时进出口货物,不统计;租赁期满机械设备归承租人所有,不再复运出进口的,则应列入统计。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并按合同规定的租金总额计算到、离岸价格一次列入统计。
关于外籍人员在中国居住期间临时离境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为了简化征纳手续,同意你局意见。如果纳税人临时离境,不能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返回中国的,经过本人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在离华前,暂按上月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待返华后,再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郫县工艺美术公司承接美国阿姆尔平工艺品公司来料加工绒绣等产品,按规定八一年给居间介绍人何坚4%约1.2万美元的酬金,此项酬金应按服务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为了保持不搞包产到户的地方与搞包产到户的地方在农业税负担政策上的平衡,同时考虑到目前国家财政有困难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决定,各地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后,对这部分土地原来负担的农业税应继续征收,不要减免。
中国机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上海机械学院与美利坚合众国中国咨询公司举办企业管理硕士班,受聘来华的教师与财政部(81)财税字第78号通知所述文教专家情况有所不同,且合同中规定“受聘教师的工资,按中国的法律缴纳税款”。
为了将我国建设成为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主义国家,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我国的建设资金主要靠国营企业发展生产,挖掘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多向国家提供利润。
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凡是我同外国公司签订的合同,载明其来华专家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的,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我方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既有技术人员工资,又有其它费用,划分不清的,可由外国派遣专家的公司出具证明,按其来华专家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全文废止 ] 财税[1981]188号 1981-06-08 税屋提示 1、依据 [92]财税字第16号 财政部关于1991年7月1日前公布的有关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
对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各种津贴,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属于外国公司、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公用款项,如差旅费津贴(住房费、交通费、邮电通讯费)、公用经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等,由派遣公司、企业出具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对纳税义务人一次取得几个月的奖金或加薪,一般应将全部奖金、加薪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根据从宽从简的原则,可采取以月份的奖金或加薪加当月份工资、薪金为基数找出适用税率乘以全部奖金、加薪及当月工资、薪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合营企业应在中国银行或者经中国银行同意的银行开户”的规定,为了支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在经营业务活动中的资金需要,办理合营企业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全国和地方的基本建设规模,都要进行严格的控制。凡属基本建设,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都要按照隶属关系和计划安排权限,由各级计委综合平衡后,在核定的基本建设规模之内,纳入各级基本建设计划,并要严格遵守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同时接受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财政和统计监督。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以前签订的合同,凡是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税费由我方负担,对由于我方原因延长合同期限的,经企业申请,说明原因,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仍可对原合同规定的人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由于对方原因造成延长合同期限的,仍应按我部[80]财税字第214号文第1项的规定办理,照征个人所得税。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以前签订的合同,凡是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税费由我方负担,对由于我方原因延长合同期限的,经企业申请,说明原因,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仍可对原合同规定的人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设立在企业厂区,但又不隶属于企业的商店、邮电局、银行、派出所等单位占用企业的房屋和其他固定资产,应与有关部门联系作价调拨,一次或分期付款;或者向他们收取大体相当于占用费和折旧费的租金,并由企业按规定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
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费,应在每月月底以前,按照企业隶属关系,一次或分次就地交入中央金库或地方金库。具体交库时间,由各地财政部门确定。
南斯拉夫船舶来我国港口从事海上客、货运输所获得的收入,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可以免征运输收入的工商统一税和工商所得税以及这两种税的附加,否则应照章征税。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增加国家外汇收入,节约外汇支出,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并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条例。一切外汇的收入和支出,各种外汇票证的发行和流通,以及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在国民经济调整和体制改革过程中,我国国民经济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类型。主要有:全民与集体合营、全民与私人合营、集体与私人合营、中外合营、华侨或港澳工商业者经营、外资经营等。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税法第一条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工、矿、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饲养、商业、旅游、饮食、服务以及其它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但未超过五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只就汇到中国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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