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财政、税务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换机制;要加强后续管理,及时了解公益性群众团体活动开展情况,支持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对不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由确认机关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跨境电商线上线下体验店是指在胶州市登记注册并开展实体经营,具备进口商品的保税展示、店内交易、线下自提、邮寄到家、退换货等服务功能的经营业态。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021年1月征期截至1月20日,申报期结束前3个工作日为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厅受理申报业务高峰期,建议您提前错锋办理相关业务,避开拥堵时间段。
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预制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
青财税[2020]5号和青财税[2020]19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根据2005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落实“一城一策”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青岛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特制定《青岛市城镇租赁住房发展规划(2020-2022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第一批青岛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就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申报缴纳,纳税人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非营利组织应在有效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免税优惠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免税手续。
如果尚未扣费,您可到交通银行、青岛农商银行各网点缴纳费款,也可以通过“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方式缴纳费款。
非营利组织应在有效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免税优惠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免税手续。
开通了自动缴费不需要每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税务部门依据人社、医保部门推送的核定信息发起批量扣款。但需要提醒缴费人的是:每月15日以后签订银行扣款协议的单位,需通过社保、医保部门核定当月应缴费额,推送税务后,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费。
根据2020年第14号通告中的停机时间,敬请广大纳税人务必于2020年11月19日20时前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除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外);2020年11月23日17时前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业务,避免系统升级对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带来影响。
主管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具备规定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市财税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青岛市微尘公益基金会”取得我市2019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免税优惠资格有效期为2019年至2023年五个年度。
因税务部门系统优化升级,企业通过签订委托银行代扣缴税费协议书实现银行扣款缴费的,2020年11月份的批扣时间为20日至27日。自2020年12月份起,每月16日至27日为企业社保费的批扣时间。协议扣费单位需将应缴纳的社保费足额存入扣款账户,未及时存款或因其他原因未能扣款的,应于月底前通过其他方式缴费。
自2020年11月1日起,青岛市企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原由人社、医保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划转为税务机关征收。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目前税务端支持的社保费缴费模式主要有:委托协议扣款、银行端查询缴费、微信缴费、支付宝缴费、银联云闪付缴费、POS机刷卡缴费等,如您在社保、医保部门已签订银行扣款协议或需在税务机关重新签订委托协议扣款协议并进行自动缴费的,请尽快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方网站点击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并按照提示进行社保费扣款账号信息的确认或签订。
为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体验,有效地指导缴费人缴纳社保费,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医疗保障局联合编制了《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指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指南》,请自行下载使用。
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和人员变更登记,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其中,企业应于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灵活就业人员按月向税务部门缴费,于每月20日前将应缴费款足额存入扣款银行账户。
“全市通办”登记类型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新建房屋转移登记、存量房屋买卖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不含部分土地及在建抵押权注销)、预告登记、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换发登记等。
在各区(市)、功能区建立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和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为青年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允许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创业者的营业场所。在有关区(市)设立农村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为返乡青年创业开拓空间。
支持有条件的头部企业、高校院所等单位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各类创新主体融通发展,3年内打造10家国内一流水平的标杆孵化器,以奖补、股权投资等方式,最高给予1000万元支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涉及灵活就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20〕39号)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减免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申请企业掌握好申报的时间节点,及时与所属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联系。请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及时将延时信息告知相关企业,做好申报企业的形式审查和提报工作。入库受理截止后,市科技局将进行拟入库企业的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及经异议核实处理无问题的,发布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本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办公、酒店(宾馆)、厂房、仓储等非居住用途的闲置房屋,经改建后安全、环保、自然通风、采光、人防、消防和配套设施等方面均符合居住要求的,可申请改建为租赁型住房。
按季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税种时,可以通过“五税合一”税种综合申报功能填写相应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汇总到税种综合申报表,实现五个税种一个入口一次综合申报。
请于11月2日前将本区(市)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报告和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电子版发送至公务邮箱kjc_czj @qd.shandong.cn,同时将盖有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寄送或报送至市财政局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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