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半收取二季度房产租金。房屋所有权属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要主动联系承租方或主动协调督促与承租方签订合同的第三方抓紧与承租方联系,落实租金减免政策。对于不按政策进行减免的,承租方可向同级资产主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反映。
全面了解中央和省市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财税政策执行情况,准确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摸清政策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帮助企业疏通政策落实“堵点”“难点”,推动政策落地生效,并有针对性提出政策措施建议,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助力我市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
为便于纳税人高效便捷、错峰有序完成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已通知各扣缴单位辅导其员工分期分批办理年度汇算的时间安排,请纳税人尽可能按照单位通知的时间段办理。如确因工作繁忙等原因不便在此时间段办理的,可在年度汇算期内,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出租房屋减免租金,按照实际收取的租金申报缴纳房产税,同时可申请疫情防控期间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如果你单位是一般纳税人,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30%;如果你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0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2020-12-11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429号提案的答复2020-07-31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20号提案的答复2020-07-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及《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规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进行汇算清缴。
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土地、房产,可按免租金月份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已按行业享受2020年第一季度困难减免税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请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2019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报事宜,因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个人原因,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2019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15号公告”已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经过此次调整后,我国出口商品除“两高一资” (退税率文库中退税率为0)商品外,已基本实现了出口全额退税。
四大类困难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度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取水许可证留存备查。纳税人取得两个以上(含)取水许可证的,应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为落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根据青岛市税务局最新修订的《纳税人办税指南》,将青岛市税务局办税“最多跑一次”事项扩围至831项,具体业务事项详见附件。
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应在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结束之前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纳税人应对其真实性负责),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疫情防控、保护员工安全健康购入的口罩及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劳动保护支出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期间,我局公布的“一次办好”清单中政务服务事项全部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办理、邮寄送达”,服务对象可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站”及各区(市)分站点、“爱山东”APP、“青岛政务通”APP、“青岛市行政审批微大厅”及专业分大厅、各区(市)政务服务大厅等微信公众号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可通过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官网下载《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并按照新申请登记成立或以前年度登记设立的要求,据实填报《扣除资格情况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其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如果您需要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请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选择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也可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下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办理,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为方便您办理补退税,请您提前在系统中关联本人的一类银行卡帐号。
单抬头海关缴款书的抵扣和退税主体明确,自2020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会按照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直接推送给纳税人。
纳税人取得的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已于2020年1月16日前(含16日)通过电子税务局采集上传的,不再通过综合服务平台上传缴款书信息,但纳税人仍需登录综合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
2020年1月20日17时开始,WEB端、APP端、扣缴客户端、自助办税终端及办税服务厅将暂停办理登记、申报、缴款和退税等所有个人所得税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充分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做大做强机构养老,逐步提升入住率;强化居家社区养老的基础地位,做实社区平台。到2024年,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方便可及,机构养老服务更加专业,家庭照料能力明显提升,政府政策支持下的市场化居家养老服务机制基本形成。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
2019年12月30日17时30分起,青岛市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设备的各类申报缴税、代开增值税发票功能暂停使用。同时,青岛市税务局所辖办税服务大厅、各行政审批大厅办税窗口、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委托代征单位和车行暂停办理各项税款(社保费除外)征收缴库业务。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日常监管,对不再具备免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要及时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主管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具备规定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市财税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收件回执单(原件);2.购房契税税票(原件);3.购房发票或各项费用明细表(原件);4.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模板见附件)。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青岛市税务局梳理了《青岛市税务局“不见面审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方便纳税人检索使用。纳税人可以通过附件中列示的各业务事项的办理渠道进行办理。
对上一年度无销售收入且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超过2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可不受上述研发费用比例和高新收入比例限制。对在高新技术领域有重大、特色创新的企业,可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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