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2日18:00至6月24日6:00,电子税务局、手机税税通、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机系统等互联网涉税(费)业务办理渠道将暂停对外服务。
优化资金支付方式,除统发工资和基建项目资金继续实行直接支付外,其他资金全部实行授权支付,并以大额支付提前报备制度取代用款计划管理,赋予预算部门更大的自主支配权。加大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力度,简化审批事项,推行预采购、联合采购、延续性服务采购等便利措施,全面提升政府采购效率。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是指除纳税人自建以外、由第三方建设供纳税人使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
主要内容为扣缴客户端的申报密码可以实现在线获取和重置,具体功能为:新办企业可由扣缴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实名登录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后,通过【个人中心】-【企业办税权限】模块选择单个企业来获取申报密码。具体功能操作详见附件。
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和《关于优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程序的通知》(青财税〔2018〕19号)有关要求,现将2018年度青岛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第一批名单公告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号文件)的规定,国家不允许地方越权减免税或以先征后返方式变相减免税,采取“以奖代补”,税收返还形式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和审计风险。
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招商银行青岛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将于2019年6月3日起,正式承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两险”)的银行缴费、扣款协议的签订等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税〔2018〕18号)规定,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2018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公布如下:
为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跨区迁移难的问题,按照“多证合一”改革后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税务同时变更的原则,青岛市税务局开发了网上办理功能,对已经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机关变更的纳税人,无需到税务机关上门申请,发票无需进行现场缴销,可以直接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跨区迁移功能办理迁移事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的人员,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照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的人员,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照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因2018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涉及经费保障渠道不同,请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按照原国税、原地税的规定分别提报相关申请资料,以便安排资金进行“三代”税款手续费清算。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9年5月1日起青岛市包括职工养老保险降率在内的一系列社保降费措施正式实施,为保证降费政策落实到位,更好的服务缴费人,青岛市税务局通过互联网站( qingdao.chinatax.gov.cn )开展在线访谈工作。
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各区、市税务局要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并在办税服务厅醒目位置告示“最多跑一次”制度,摆放“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办税流程的宣传资料,并严格执行“最多跑一次”制度。
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大学基金等相关主体发起和参与设立创投风投机构。促进金融机构和专业规范的财富管理机构与创投风投机构紧密互动、合作发展。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是对会计人员管理信息化进程的推动,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部门、单位及各区(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布置,统筹安排,广泛发动宣传,让广大会计人员充分了解信息采集的重要性,确保我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相关规定,对青岛市范围内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4月1日后的印花税,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一个季度,税务机关统一在征管系统后台进行纳税期限调整。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停止服务期间,纳税人可采取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请务必于2019年4月21日17:00前联网开启税控开票系统,并确认相关离线开具时限和金额自动下载完成。建议纳税人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发票,期间如出现需要申领发票情况,可持税控专用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发票申领。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生的办案费用,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等文件之规定依法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我局认真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公布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由于新机构成立,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9月制定的《关于特殊情形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涉税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13〕130号)已不再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我市无研究制定律师行业税收政策权。
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8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凡在2018年11月11日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已全科通过的青岛地区的考生(含免试一科考生)可以申请领取证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抄报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报税。纳税人网络抄报税是在税控系统中完成的,相关数据直接传输至税务机关,不需要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在此环节税务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年6月15日。
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本次退库的范围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自然人)已缴纳入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9年1月1日以后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6税2费”)减征50%的部分。
自201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以及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统一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部分(以下简称ITS系统)进行办理。
对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在办理过程中,我局未在国家政策规定之外另行设置门槛。
网上申报的单位应在“所属期工资总额”的两条数据栏内分别录入2018年10月-12月和2019年1月-3月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系统自动计算应缴经费数,点击确认提交后完成缴费;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的单位在申报表上填入所属期内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和千分之八的费率(2%×40%)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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