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网上申报增加申报错误更正功能,涉及税种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申报、消费税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据实征收季度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季度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据实征收年度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年度申报,操作手册详见“纳税申报-下载-更正申报操作手册”。
“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通过青岛国税的“税税通”网上办税厅、客户端网上办税软件、青岛国税微信、青岛国税手机“税税通”、自助办税机等互联网办税通道(以下简称“互联网办税通道”)向税务机关开展涉税信息数据报送,查询业务办理结果以及开展快捷税企交互。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便利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办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对简化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为加强青岛市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完善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制度,现对《青岛市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予以发布。
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跨省、市及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对纳税人登记注册地与取水口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市)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登记注册地。水资源税的入库级次和收入划分办法将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因此在红岛经济区辖区内有应税房产、土地的纳税人,须到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分局进行纳税申报。
为优化纳税服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经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研究决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启用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开发的新版网上办税客户端软件,并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目前由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新金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航天信息有限公司等服务商推广的客户端网上办税软件将于2018年8月31日停止使用。
各区(市)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转变观念,主动配合,及时总结和借鉴推广青岛市内通办业务的经验,组织税务人员认真学习全国通办相关业务规定和系统操作要求,培训到位,确保全国通办业务顺利实施,不断提高办税服务效率和质量。
增值税普通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通发票”),由纳税人根据经营需要,自主选择一种或多种使用。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20号文件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17]3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为切实抓好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落实,我们研究制定了《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报送的审核资料进行核查,核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状况以及上年度应缴保障金数额。逾期未报报表及审核资料的用人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认定。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适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青岛市辖区内纳税人跨区(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适用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
清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实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清单之外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将小微企业财务报表由按月报送改为按季报送,减少小微企业报表报送次数。进一步扩展征管电子档案的采集范围,扩大涉税资料的复用项目,减少纳税人纸质资料报送。
纳税人印制且未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客运发票除外,下同)可使用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人应在2018年1月15日以前,将尚未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纳税人应及时、完整、准确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列资料。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或者报送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补正报送。对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纳税人、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规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21号)的要求,全面提高税收工作效率和纳税服务水平,市局结合实际,对2015年印发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规范和指南的通知》(青国税函〔2015〕261号)中的有关事项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规范和指南的通知》(青国税函〔2015〕261号)同时废止。
同城通办指的是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本一览表业务内容时,可以不受经营地点和所属税务机关的限制,就近选择全市范围内的任一国税办税服务厅(暂不含车购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按照业务要求受理后,对即办事项进行即时办结,对流转业务实行受理转办,纳税人提交的纸质资料经电子档案系统扫描后就地归档。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96号),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升税务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了21个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分别以四种形式实现纳税人涉税信息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老项目的开发商品办理产权证后再直接对外销售(不包含自用转为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的开发商品),属于不改变开发商品的属性,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税优识别码是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唯一性、真实性、有效性,避免纳税人重复购买税优商业保险产品,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其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加转让环节税金计算。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局征科处转报资料,由征科处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市局征科处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简称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进行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施一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建筑业相关税收规定。为便于广大建筑业纳税人更好的掌握营改增政策,我们对建筑服务的相关政策规定及业务流程进行了梳理整合,制订了青岛市建筑服务涉税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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