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新发生的青岛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需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在建项目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参照销售不动产的预缴税款处理规定,在项目所在地按照5%进行预缴,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对需要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工龄认定是职工退休待遇核算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非独立的可诉行为,如职工对工龄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就退休待遇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单独就工龄认定结果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诉讼受案范围。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确定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职工开具了缴存使用证明且在异地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又以本人或配偶身份向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证明接收地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已结清证明,且符合我市二次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方可受理。
按照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严肃财经纪律,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严禁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严禁改征增值税收入进项税抵扣部分该抵不让抵,对企业该退税的不退或缓退;严禁采取人为手段不开增值税发票,或增加开票手续;严禁与企业串通调账等。
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称营改增), 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青岛市的试点时间为2016年5月1日起。
只在地税部门有税务登记的试点单位纳税人,2016年4月28日前办税人员需持地税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身份证件到国税部门任一办税厅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同时使用地税部门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到商业银行签订国税部门银税协议,2016年4月28日前将协议送交国税部门办税厅进行信息维护,以便办理网上扣税业务;原在地税部门登记的银税协议继续有效。
由于目前青岛市税务部门与青岛市民政部门之间尚未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登记信息无法实现实时传递,因此市局研究决定《通知》第二项执行时间将另行通知。
2015年12月31日之前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证》生育二孩的人员,属于违法生育,按规定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生育政策的流、引产人员由镇街卫生计生办出具相关证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现将已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退税商店名单予以发布。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称营改增),即2016年5月1日起,青岛市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目前,我局已对房地产税收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取消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发票开具的条件限制,不再在商品房交付环节一次性开具发票,纳税人可以在开具专用收据后,按照已开具的收据金额开具发票。
自2016年3月1日起,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青岛市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要求,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走出去”企业在投资经营地国家(地区)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可能因投资架构等问题,而被境外税务当局认定为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中国居民个人对源于全球所得均需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对其从境外取得所得且有扣缴义务人的,需要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需要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申报,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经市局会同青岛市财政局、青岛海关等单位联合评定,现将青岛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名单予以发布。
在销售离境退税物品时,退税商店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必须与实际销售物品相符。退税商店在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时,应根据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开具并正确选择商品类别。
各单位、各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加强对《青岛市购物消费市场秩序整治成员单位首接责任制》的学习,熟悉首接责任制的有要求,掌握本职业务和工作要求,树立勤政、高效、务实、文明的良好形象;要加强对首接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切实提高首接工作的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现将《全市地税系统2016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其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加转让环节税金计算。其中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2015年通过《青岛市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质量考核评价系统》的客户端上传的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97份,已评价完毕77份,其中甲级报告66份,乙级报告10份,丙级报告1份。
纳税人持有的旧版空白发票应在2016年3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缴销。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缴销手续的,以及开具已经作废的普通发票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级地税机关行政审批工作人员以及部门负责人要依照审查工作细则要求,切实履行审查职责,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对同一类申请事项,申请人条件相当、情节基本相同、性质基本一致,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应当基本相同。
市民政局、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白酒的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对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强、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下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
本通知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按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的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有关工作。
自2016年2月1日起,以购进小麦为原料生产销售面粉、以购进牛鼻骨、猪鼻骨为原料生产销售软骨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计算抵扣。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11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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