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三区、四市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崂山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二级、五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城阳区和黄岛区(含原开发区和原胶南市)一级、二级、三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四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纳税人依据销售合同的约定,跨年度支付上一年度的累计价格优惠折扣,如果支付义务确已发生,相关的金额能够准确计量,且已经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可在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归属于该纳税年度的价格优惠商业折扣,作为纳税调整事项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任务安排,青岛市地税稽查局对某置业有限公司2011年至2012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立案检查。该公司位于即墨市,属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在调取了该企业检查年度的财务资料后,检查人员发现企业自成立以来,投资并开发了A项目,规划用途为商务办公。截至2012年底,该公司共计预收房款约1.5亿元,相应缴纳了有关税金,其中企业所得税按预计利润率申报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时,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各种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只在纳税人首次提交时留存复印件,通过电子影像管理系统将纸质涉税资料进行扫描,原件查看后退回。
对受理的非本辖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全市通办”涉税业务资料,受理地地税机关要按征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并扫描到“电子影像管理系统”中,不需再单独进行归类和归档。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和市民政局联合制定的《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用工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等政策的规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组织对企业报送并公示的年度报告进行抽查,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发现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不真实的,可向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为了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缴申报有关问题的通告》,对所得税申报进行调整,修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校验。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通过“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系统”采集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退(免)税相关信息,完成退税审批和追踪管理。市局将根据税务总局操作规程要求,补充完善我市税收业务规程。
为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4]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50号)的要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文书报表进行了清理,现将取消的38个涉税文书报表予以公布。
“青岛地税”官方微信由市局主办,主要提供“办税服务”、“涉税查询”、“微办税厅”三大服务功能,“办税服务”包括通知公告、办税指南、办税日历、纳税人培训学校;“涉税查询”包括发票真伪查询、税票真伪查询、政策法规查询、办税厅排队查询、个税计算器;“微办税厅”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查询,主要为纳税人提供本月应申报税费、已申报税费、逾期未申报税费、税种登记、外管证开具等信息查询。
你单位2011年3月至2012年10月外购商品1630154.72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进项税额277126.28元。上述商品无偿赠送他人或对外销售,未做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277126.28元,其成本已结转。其中:2011年未计提销项税额233551.79元,2012年未计提销项税额43574.49元。
对长期不经营且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调整为按年,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若纳税人恢复经营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应调整为按季。
商务部门的国际货代企业备案证明材料。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书》(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纳税人在进行网上报税时,如果申报的是保障性住房,8月份在税率为2%所对应的应税收入栏先填写零进行申报,9月份将8月份实际应填写的应税收入和9月份应实际填写的应税收入合计数填入零税率所对应的应税收入栏(9月份申报时系统将添加上保障性住房零税率)。
取消《代开通用机打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等36个纳税人填报使用的涉税文书报表(取消的涉税文书报表种类及式样见附件1、附件2)。此次取消的纳税人填报使用的涉税文书报表包括国家税务总局今年以来分两批发布取消的23个涉及地税部门的涉税文书报表和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取消的13个涉税文书报表。
加快建设电子商务“大数据”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商务企业在供应链管理、信息咨询、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和交易争议处置等方面的措施办法和相关信息服务,拓展平台交流功能,提升城市现代信息数据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局)
应税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其中,机动船舶是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拖 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 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
青岛电信集团公司、青岛电信股份公司各区(市)分公司暂不就地预征增值税,由市级公司按月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缴纳。青岛电信集团公司、青岛电信股份公司应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增值税应纳税额,分别缴纳增值税税款。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161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税务总局公告[2010]4号)规定,对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中进行清算的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应附送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情况除外。
为方便纳税人准确计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升级了房土两税管理软件,该软件于2014年6月1日起正式上线,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软件升级上线的通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3号)要求,纳税人应在2014年7月15日前完成全部经营性房产、土地的税源明细信息填报。
本次软件升级内容包括: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规定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功能,以及对原开票软件管理界面的优化。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据实填写5项指标: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从业人数(全年平均人数)、资产总额(全年平均数)、所属行业(工业企业 其他企业)和是否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大学生创办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实行申报制,只要具备法律文件公示送达地和司法、行政管辖地功能的,即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青岛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减免税管理,规范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等申报表报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现用的土地增值税等申报表进行了修改,在主表中增加减免税额列,并增加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纳税人直接输入网址http://www.qd-n-tax.gov.cn/ntss进行登录,登录时注意选择任务组为“@税收调查”,此时,用户名为纳税人识别号,初始密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登录后,选择“2013年度税收调查”,可能会提示安装directX控件,请按照提示安装,方可填写相关报表。建议使用“IE”浏览器,如果用“360”、“搜狗”浏览器可能会出现不能安装控件,导致无法在线填报的错误。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通知》要求,在全面开展自查工作的基础上,对重点项目组织认真细致的自查。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简政放权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时,要结合《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4〕第2号)的要求,对目前实施的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等事项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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