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若已注册但需要进行密码找回的,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工作系统用户使用手册(企业用户版)》(附件1)工作流程,自行找回密码;若无法自行找回,可填写《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注册密码找回登记表》(附件2),并加盖企业公章扫描后电邮至市高企认定管理办公室,以协助企业进行后续操作。
《干部绩效管理办法》经市局2014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以项目发起人的名义立项建设,无论投融资人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若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回购款项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种类有9类,其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类财务报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金融企业财务报表(银行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担保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保险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证券类)与国税部门完全统一;事业单位财务报表、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和农村专业合作社财务报表地税部门因税收管辖,需要纳税人单独向地税部门报送相关财务会计报表。
1、纳税人登录密码必须8位以上(包括8位)并且需同时包含字母和数字。不符合要求的纳税人请及时修改密码。2、连续登录错误5次,系统将锁定30分钟。
纳税人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卷式发票的,在启用卷式发票前,应当将该卷发票号码输入非税控电子器具。整卷发票使用完毕后,应打印累计存根联,留存备查。
船籍港登记为青岛的应税船舶,其船舶车船税由青岛海事局在办理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或其它海事业务时代征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开展201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要求,为更好的服务纳税人,降低纳税人的税收成本,市地税稽查局决定组织全市委托贷款企业及部分重点企业税收自查工作。
总机构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14〕10号)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
对税收征收工作中获得的涉税信息以及其他资料,税务机关不得用于税收征收之外的其他用途,并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为做好我市201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方便企业选用合规中介机构,减少审计风险。根据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青财税[2014]1号)精神,经审查、研究,现将参与2014年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业务的山东德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等29家中介机构名单公示如下,如有异议,请于7日内实名书面反馈青岛市财政局。
企业以土地、房屋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投资企业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以及投资协议等相关证据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本次升级主要涉及2014版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的启用,同时对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进行了微调。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的业务要求请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
为做好我市201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公正、高效地开展。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精神。决定开展青岛市201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资格确认工作,在全市会计师事务所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组织核对、遴选2014年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
为严格发票管理,整顿和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切实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有效打击发票违法行为,防范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将以下纳税人2013年存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丢失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况予以公告
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2,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4点、第5点、第6点,第(六)项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未申请备案的,不得实行简易计税方法和销售额扣除的规定。
自试点实施之日起,符合《规定》要求,已在地税机关享受营业税收优惠且未到期限的试点纳税人,需填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税收优惠政策确认表》(附件1),连同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经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移送信息核对无误的试点纳税人,自备案之日起,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可继续享受减免税。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自2014年2月1日起新版房地产业、建筑业营业税分项目明细申报系统启用。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经营活动的纳税人,2014年1月1日起取得的应纳营业税应税收入需通过房地产业、建筑业营业税明细申报系统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
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将2014年各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其中:4、7、10月份分别含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缴纳期限)截止日期明确如下:
近日接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以下简称市北支行)的申请,因青岛行政区划合并,经上级部门批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行和四方支行合并,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改名为市北支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改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台东三路支行(以下简称台东三路支行),台东三路支行相关税收由市北支行汇总申报缴纳。
近日接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以下简称市北支行)的申请,因青岛行政区划合并,经上级部门批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行和四方支行合并,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改名为市北支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改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台东三路支行(以下简称台东三路支行),台东三路支行相关税收由市北支行汇总申报缴纳。
凡是纳税人有关审核类(自行申报类)项目资料提供不全的,或者备案类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全部为承租方租赁的房屋或其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合理,可以凭相关发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就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各项所得合并计算,凡所得超过12万元的,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在网上办理自行申报手续。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等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青岛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济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烟台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具有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自2014年1月1日起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备案管理业务通过程序自动取值,判定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纳税人不再填报《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进行备案。
若纳税人在2013年12月31日后仍持有发票票面注明“2013年年底前开具有效”的空白普通发票,不得继续开具,应于2014年1月31日前到税务机关进行缴销。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于试点实施之前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有效期从试点实施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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