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应将各分支机构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进行汇总,填写《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汇总表》(附件3)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将分支机构上报加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资产损失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现行已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于2013年6月份申报期之内持《环境保护函》重新申请减免税备案,减免税有效期起从2013年4月1日开始。未取得《环境保护函》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2013年4月份、5月份(税款所属期)税款。
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建账建制,努力提高财务核算能力和水平,改善经营管理,积极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快餐饮业结构调整,满足多元化需求,继续加快规模化、品牌化、特色化、大众化和规范化进程,推动餐饮业科学健康发展。"十二五"期间,餐饮业营业额年均增长15%以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餐饮业繁荣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做好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配合,促进企业劳动工资网上备案工作开展。并在税务部门网上报税系统的显著位置,提醒企业按时按要求做好劳动工资网上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2013年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工作按照省、市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在全市统一实施。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开展2013年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稽便函〔2013〕27号)的内容要求,深入开展2013年我市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青岛市国、地税局稽查局对总局指定开展税收自查的属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的重点税源企业,组织开展企业自查。
为适应在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中应用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的需要,新版“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后,市局将根据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及相关软件升级情况和要求,组织开展全市车购税征管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
新版财务会计报表式样有小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金融企业财务报表(银行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担保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保险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证券类)等六大类(统称为2013版财务报表),具体财务会计报表式样及相关资料纳税人可以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http://www.qd-n-tax.gov.cn/)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分类管理是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加强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局2013年重点工作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成立由分管局领导参加的评定小组,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学习、宣传、摸底、评定等工作。
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管理工作,2011年,青岛市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的要求,下发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11]80号,以下简称《保密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文件的规定,市局编写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单位贯彻执行。
自2011年以来,青岛市国税局每年制定并下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接受纳税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监督。随着相关税收政策和业务规程的调整,《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也相应的每年进行一次调整,使其更加符合纳税人的需求,符合相关业务要求。
为规范营业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的税收管理,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便于基层局掌握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列》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市局整理的《青岛市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汇总表》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要求,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研究确定,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检查工作,按照各责任单位自查和市高企认定管理办公室抽查两个步骤组织实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总局通知》)精神,现公布2013年度我市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以下产品的扣除标准,执行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为加强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完善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制度,现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2月5日起施行。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若股权变更申报信息表中的股东结构信息与税务登记中的投资方信息不相符,应主动向工商部门申请打印《股东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进行佐证;如属于以前股权变更行为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应按规定补办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工作,汇算清缴入库税款也是企业所得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着全年的收入。因此,各单位一定要全力以赴组织好2012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为企业所得税乃至税收收入的平稳增长夯实基础。
在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市局收到了各单位、部分企业反映的有关所得税政策执行以及征管方面的问题。为进一步统一政策执行标准,便于各单位加强所得税征管,现将汇总整理的问题进行解答,请参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二处。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世园会各项工作的要求,为成功举办2014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世园会期间及筹备期有关纳税服务与税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每年5月15日前,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根据各单位年审情况,对按时参加年审的单位,确定各单位年审的残疾人职工数和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对未参加年审的单位,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按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确定缴纳金额。各单位应在每年5月20日前对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确认的数额进行复核确认,并及时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反馈复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其中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及其附列资料,报送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次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可以进行一次性备案。
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包括《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及其附列资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信息采集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61号)的管理要求,现将市交通委员会提供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及《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样本)下发给你们,请据此审核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市局将通过互联网站首页和“涉税指南”、“下载中心-在线出版物”、国税内网“税收业务-纳税服务”等栏目发布,并对已开通“税企邮箱”的纳税人发送电子邮件。市局还将少量印制纸质的《2012年版指南》在办税服务厅内摆放,具体领取时间和工作要求另行通知。各基层局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相关业务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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