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2022年度-2024年度第一批和2023年度-2025年度第一批青岛市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自2023年1月28日起,在青岛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为:2023年1月28日前设立登记的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2023年1月28日起新设立登记的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鼓励有条件的区(市)、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或者参加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谈判团购的补充医疗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
人民银行各支行应完善配套机制,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推进核心企业与平台对接,加快应付款确权,为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便利。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尽快接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创新工作机制,减少应收账款确权时间,降低确权成本。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以下简称“三代”单位或个人)请于2023年3月30日前办理2022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和已办理2021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的领款事宜。
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并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主管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具备规定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市财税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青岛市恒星汉学教育基金会等8个单位取得我市2022年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22年至2026年五个年度。
取消企业密码,所有自然人(或办税人、代理人员)都需要设置个人用户密码。取消单因子身份验证方式(密码或短信验证码),调整优化为双因子验证方式(密码+短信验证码或密码+手机扫脸认证)。
2022年12月31日12:00至2023年1月5日6:00,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系统、手机税税通APP社保费模块、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支付宝、银联云闪付、自然人社保业务各经办银行柜台(含各经办银行线上办理渠道)等社保费业务办理渠道,全面暂停办理自然人的社会保险费所有缴费、查询业务。
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后,应当将清算审核结论书面通知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应在收到清算审核结论之日起30日内办理补、退税事宜。
为方便纳税人熟悉新版电子税务局登录方式,青岛市电子税务局提供新版模拟登录功能。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系统弹出模拟登录对话框,请纳税人按照提示,开展“模拟登录”“重置密码”以及“手机号码确认”操作。
积极引导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非税收入项目。开发“智能退税”功能,对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和已发现的误收多缴退税业务实行自动推送提醒和在线办理,经纳税人确认,实现全程免填单、无纸化、无申请退税。
自2022年11月7日起,青岛市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折叠票)。
根据省医保局有关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各区市医保部门开设“失业金代缴医疗保险户”,由参保所在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该户办理职工参保、停保手续,并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完成缴费。
关于在党政机关办公场所、政务大厅、高档写字楼、星级宾馆和大型公共设施内增设火车票、客车票自动售票机,设置自动打印火车票和飞机票报销凭证设备的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在山东全省范围内施行统一的《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相较《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1年第2号发布),本次发布《裁量基准》主要有以下变化:
本次集中缴费期批扣时间为11月1日至12月20日,采取银行扣款方式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人应将应缴费额及时足额存入已与银行签订扣款协议的账户中,并关注扣款情况。此方式仅适用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自2022年7月1日起,我市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税款所属期为2022年7-9月的印花税需要在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为确保您能顺利进行印花税申报,请您及时登录电子税务局查看提醒信息,务必于9月20日前勾选确认印花税税种认定信息,税务机关将根据您的勾选情况完成税种认定。
利用非居住用地建设、商品房配建等部分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计算免收面积时应扣除地下规划建筑面积中包含的地下其他免收面积,具体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申请表》(见附件)中标明的面积免收配套费。
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轨道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16号)规定的0.8‰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二十四条产业链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其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按照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2022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降低商铺买卖环节税率问题。商铺买卖环节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青岛市税务局无权制定这些税种的税率和税收减免优惠。
我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缓缴期为2022年7月至9月,对应的医疗待遇享受期为2022年8月至10月。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单独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
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对您提出的关于计件工资给予个税优惠、下调技能人才最高个税边际税率、技术等级津贴不纳入计税等三个建议,我局将主动向税务总局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汇报,争取更有利于技能人才群体的政策。
您在提案中针对中小企业因女职工生育三孩而增加生育成本提出通过完善企业税收优惠制度、制定税收返还补贴育儿假期工资以及加大对福利性婴幼儿看护机构用人单位税收优惠,促进用人单位制定有利家庭和平衡工作的措施、减轻企业生育成本的建议。
原《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具备出具高新技术企业鉴证报告资质税务师事务所的通告》(2021年第7号)同时废止。
为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推动共同富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22〕20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期限的通告》(2019年第8号)已不再适用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有效期截止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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