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市局收到了各基层局、部分企业的来电、来函,询问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为此,市局将具有代表性及对今后征管工作有启示的问题加以整理,并根据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进行了解答。
为简化程序,方便纳税人,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1月15日自行办理第四季度预缴申报后,如纳税人无其他汇缴事项,可不再进行年度汇缴申报,自行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可以其第四季度预缴申报视同全年汇缴申报。
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望各单位充分认识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围绕总局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抓好已有制度和办法的落实工作,切实把强化税源管理作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抓好。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2007年1月15日前办理2006年第四季度或者12月份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在2007年4月底前办理2006年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均应采用新启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鉴于房地产交易中存量房纳税申报价格过低的现状,为加强我市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对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最低标准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收入。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具有正常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对国家不予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的规定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已按期缴销发票或在缴销期内无发票违法行为且未申请退还发票保证金的,各单位要及时通知纳税人凭《发票保证金收据》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发票保证金。
“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见附件)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在申请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质量检测机构(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检测报告,不能提供上述检测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申请机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其农产品收购业务,必须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协议银行”)进行结算。为方便农民及时收到货款,减轻收购企业负担,农产品收购款的结算银行应尽量选择农民直补贴发放银行。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成立二人以上(含二人)的约谈小组,负责制定约谈方案和组织实施约谈等工作。约谈对象是女性的,约谈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名女性成员。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扣缴义务人向外籍人员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员工,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应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对象的有关涉税信息。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6]74号)中规定使用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继续使用。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06年8月份开始,在青岛市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全面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以下简称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以下简称“一机多票”系统)工作是今年国税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是国家税务总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管理的精神采取的一项有力措施,对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可以只换发正本内芯、副本内芯,换证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原有的正本外框,也可以选择到市场购买或者由税务机关提供正本外框。副本套(封皮)可以继续使用的,由纳税人自原选择,可以继续使用。
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转让住房所得符合《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仍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及标准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夯实征管基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你局《关于对“壹枝笔(软红)”牌号卷烟进行零售价格采集的请示》(青崂国税发[2006]42号)收悉。根据市局印发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青国税发[2003]117号)的规定,同意你局意见,自2006年6月起,采集条盒软盒“壹枝笔”(软红)牌号卷烟(详见附件)的零售价格,并按相关规定报送信息资料。
证明单由市局按照总局式样和要求统一印制,各单位到市局领取使用。《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用申请、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由各单位依据总局式样(A4、竖排)自行印制使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山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61号) 转发给你们,请各基层局结合青地税发[2006]86号市局转发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以残疾人经营为主,并雇用少数人员辅助其经营的,实行定额减免税收的办法,月营业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超过上述标准的收入部分,按规定缴纳各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这次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采取国、地税联合办理的方式,为纳税人共同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编制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地税机关单独管理的纳税人,不实行国、地税联合登记,由主管地税机关单独为其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现将《山东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反避税工作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33号,以下简称《规程》)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望认真遵照执行。
享受原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新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已代扣税款需抵缴税款的纳税人,须上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同时报送代扣税款缴款书的正式件和复印件。经管理员审核后在申报表中右下方税务机关填写栏次中填写审核意见,在缴款书正式件加盖“已抵缴”章并退回,复印件留存。
开发企业首次申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所得税时,须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附送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或《普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文件(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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