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消费税政策的调整,满足CTIAS2.0管理软件关于消费税减、免税申报的要求,市局决定自2005年5月份开始使用新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详见附件2)。各单位要做好新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辅导工作。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施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省地税函[2006]37号)转发给你们。关于各项税收的缴纳地点问题仍按市局原规定执行。
从事海上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到港航局领购专用发票,并持《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地税机关加盖“已备案”章。如用票人未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港航局不得再向其提供专用发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用《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将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纳税人自行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商)品信息维护、票种限额控制设置、发票登记、发票开具(含作废、红字)、查询统计、发票打印、数据传输等功能模块,并保证发票电子数据可靠存储5年以上。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不属于试点范围内的物流企业,不得比照总局《通知》办理。
现将省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鲁地税函[2006]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加强青岛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后,各基层局应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日常管理,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各基层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附件3)上报市局。
采取第一种备案方式的,出口企业应将购货合同与进货凭证对应装订成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与销售凭证对应装订成册,并在退(免)税单证申报时,与《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一同报送税务机关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经过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须报市局流转税处审核同意后,方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管理人员要加强日常收入比对工作,对增值税纳税人要同使用的发票、增值税申报的收入比对,非增值税纳税人要同地税申报收入比对,对发现因少申报收入而漏交税款应及时通知企业补缴,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坚决杜绝侵蚀税基的违法行为,有效的防止税款流失。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价格,已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制定并公布,各单位在发售时,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增值税电脑版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05]1754号,相关文件见附件4)收取发票工本费,并作好收费公示。
专项经济鉴定证明或鉴定意见书。凡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纳税人均应报送由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经济鉴定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为了方便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市局确定将《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只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纳税人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处理规定计算的利润,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税。利润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前提,因此正确的财务会计核算是加强税基管理的基础和必要条件。
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是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本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必须依据第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每次领购专用发票的数量一律不得超过25份。
对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符合《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建筑业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可按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定率征收即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纳税人在其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正常核算,或根据其生产经营要素能够测算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一般盈利情况,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为加强后续管理,掌握和了解财产损失扣除情况,对纳税人自行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纳税人应参照《企业财产损失说明报告》、《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备案)表》、《企业财产损失明细表》要求的相关内容,将自行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相关情况在财务部门登记、存档、备查。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审批表、退税申请表、变动情况表、档案转移通知书、档案袋,由市局根据总局统一规定样式印制,各局依据市局分配计划领用。其他报表,由各单位按市局规定样式,自行印制使用。
《代开发票》仅限国税机关内部领用,严禁向国税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售。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代开。
市教育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专用发票》的领购、发放和使用等环节加强管理,并按规定对应税项目收入代征营业税及附加。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货物运输收入按10%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33%的适用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在计算机程序调整之前,自开票纳税人预交企业所得税,暂仍按企业实际核算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缴纳。
对非经营性单位不能提供普通发票的,需提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和所售废旧物资品名、数量、废旧物资来源等情况说明以及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税务资料,经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方能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造成事故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工程咨询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外来施工企业和房地产项目公司因各种原因无法在劳务发生地和房地产项目公司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可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申请领购行业性发票或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通知》第四条中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房产原值,由纳税人持合法、有效的法律证明文书(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等)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房产原值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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