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是创建全国民营经济示范城市的坚强支撑,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行动方案》的重要性,整合各类要素资源,引导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按照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工作部署,从青岛市连续五年诚信纳税A级企业中,根据税收贡献,确定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100家企业(名单见附件)作为“青岛市连续五年诚信纳税A级企业‘百强’”,现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问题,请向青岛市税务局反映。
升级完善青岛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信息平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统一纳入该平台管理。市、区(市)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落实监督责任,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重点核查小微企业是否符合资质、招用人员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劳动合同签订期限、是否办理就业登记、招用高校毕业生是否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享受补贴金额及期限是否符合政策、申请主体是否存在通过虚假就业等方式套取补贴现象。
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实施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享受补助资金、税费减免、民用水电气暖及金融信贷等优惠政策支持。
经认证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外籍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来青就业创业的,不受户籍限制同等享受住房补贴、一次性安家费和就业创业补贴等政策。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青岛市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攻坚行动已列为2022年青岛市党代会及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全面落实青岛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更新工作和城市建设攻坚行动的战略部署,促进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提升城市功能,青岛市税务局会同青岛市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总指挥部整理编写了《青岛市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税费政策指引》。
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的房产,不享受上述补贴政策。本通知发文之日前已完成新建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的,在本通知发文之日后通过退房再重新网签备案的(包括由同一家庭内其他人员换名购买),不享受以上购房补贴政策。
支持自主创业。继续执行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对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个人10万元及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出台新一轮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奖补等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鲁政发〔202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职工共同渡过难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和山东省第二批、第三批“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激发市场活力,稳定经济增长,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青岛市工商联女企业家商会等7个单位取得我市2021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21年至2025年五个年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青岛市社会组织总会取得我市2019年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青岛市恩马博爱慈善基金会和青岛市众绘爱心慈善基金会取得“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该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推动线上线下项目服务无缝衔接。推进青岛市招商社交平台与区(市)、经济功能区投资促进平台链接,开展两级平台高效协作。持续举办社交平台线下对接会,推动线上资源落地、转化,推动更多企业成为青岛“城市合伙人”。
开展“保障性住房一件事”。与市住房保障中心合作推进保障性住房管理数字化,简化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租房租金手续和提取材料,切实缓解职工经济负担,实现“租赁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零跑腿”办理。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软件的,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年度最高200万元补贴。对企业购买非关联企业知识产权(IP)开展高端芯片或特色工艺芯片研发的,按照购买IP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年度最高200万元补贴。
加强我市REITs项目策划、筛选、申报、发行等全过程服务,按项目成熟度和开展阶段,分类纳入项目意向库、储备库和发行库,形成“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发行一批”的滚动推进机制。
“2022打击骗取留抵退税专项行动”将聚焦利用虚增进项、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和其他欺骗手段,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公平法治的税收环境,为留抵退税政策落准落稳保驾护航。
汇编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山东省及青岛市税务规范性文件等编纂,可作为政策参考,不构成约束性规范。汇编涉及的具体政策内容,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为准。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本汇编发布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级文件等对相关事宜作出规定的,以有权机关的规定为准。
针对重点群体就业能力不足问题,将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向就业困难人员、低收入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等群体倾斜,开展专业技能需求大调查,根据需求设置培训专业,提高培训质量,以技能提升促进就业。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 (青政字〔202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健全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制度,按月通过部门网站、政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情况。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根据实际建立资金预拨清算机制,确保补贴及时发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国办发〔2021〕22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20〕14号),为进一步明确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事项,现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各区(市)要根据《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新老岗位和在岗人员衔接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2〕1号)以及青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新老岗位和在岗人员衔接工作。
2022年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是实施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最重要内容,通过退给企业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能够直接为企业提供现金流,促进其加快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够有效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青发改财经〔2022〕100号)文件要求,帮助我市缴存企业克服疫情影响、纾困解难,现就支持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试点开展“税意达”行为洞察研究,结合纳税人办税行为“画像”工作,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偏好和办税行为轨迹进行多维度动态分析,从对纳税人办税最优化路径引导、事前风险阻断、未办结事项提醒等多个角度,进行有针对性的服务引导和提醒,为纳税人缴费人主动提供更好、更精准、更精细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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