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汇缴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深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和各种不同形式,向社会、纳税人宣传汇缴政策,提高政策透明度,为纳税人自行汇缴申报创造良好的条件,以保证全市汇缴工作的顺利实施。

//www.ow369.com/article/39/167811.html

1998-01-01

青岛市法规

各级地税举报受理机关(以下简称举报点)在举报事项受理、查实、处理完毕后,应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在接到告知后30日内,持有关证明到规定的举报点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www.ow369.com/article/67/154552.html

1998-01-01

青岛市法规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过调查、核实后,认定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www.ow369.com/article/a9/154660.html

1998-01-01

青岛市法规

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申办免税事宜时,在提供军一级军事机关证明的同时,应附送与建设单位依法签订的书面建筑工程合同。

//www.ow369.com/article/54/154549.html

1998-01-01

青岛市法规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规范我市拍卖行业在发生经营业务时所使用的票据,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山东省青岛市拍卖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www.ow369.com/article/1a/167800.html

1998-01-01

青岛市法规

按现行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只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或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www.ow369.com/article/a5/154657.html

1998-01-01

青岛市法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具体手续按市局青地税二[1995]58号文件规定办理。

//www.ow369.com/article/b0/167771.html

1998-01-01

青岛市法规

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莱西市东庄头批发市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服务费所得),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www.ow369.com/article/42/168029.html

1998-01-01

青岛市法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www.ow369.com/article/b1/167769.html

1998-01-01

青岛市法规

严格按照市地税局青地税二[1995]33号文件《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要求,对管理费收取、交纳的范围,提取的原则,开支的范围,预、决算的审批等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www.ow369.com/article/67/156832.html

1997-12-23

青岛市法规

专用发票仅适用于管道运输业务,为从事管道运输业务的纳税人与客户之间惟一合法有效的结算凭证,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发票共分为三联,即第一联为存根联(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第三联为记账联(蓝色)。

//www.ow369.com/article/a1/156830.html

1997-12-23

青岛市法规

所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及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事项的纳税人)均应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房产税申报手续。

//www.ow369.com/article/21/167761.html

1997-01-01

青岛市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凡持有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税务机关核实确定。

//www.ow369.com/article/1e/157305.html

1989-01-09

青岛市法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发给你们。请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一并贯彻执行。

//www.ow369.com/article/76/41015.html

1987-05-05

青岛市法规

凡违犯本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及没收车辆等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揭发、检举违法交易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www.ow369.com/article/d5/156826.html

1987-04-21

青岛市法规

首页上一页565758末页581782条记录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