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青岛自贸片区)内企业更好适应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新常态,提高企业汇率避险操作水平,实现片区汇率避险业务扩面增量,推动片区开放型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根据社保部门工作安排,各社保部门正在对3月份企业应收核定数据进行分批推送扣费,预计月底前后完成。如您单位3月社保费尚未扣缴或未及时完成1-3月申报核定的,可在4月办理,免征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22张表格。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必填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基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税务总局关于退税减税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疫情防控以及“作风能力提升年”活动要求,青岛市税务局推出“双十行动”,保障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直达岛企”“赋美岛城”。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号)中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现行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为积极应对当前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全力配合做好青岛市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以下统称“三代”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便利“三代”单位或个人办理“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及领款等事宜,现将青岛市2021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请和2020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申请的申报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13日。
为支持和规范我市邮政快递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障邮政快递员群体的工伤保障权益,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1〕101号文件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函〔2022〕19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对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手续后再行开具。对受疫情影响,在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青岛市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会计信息报送工作,加强会计工作总结分析提炼,好的做法、经验,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等均可报送。要充分利用会计工作信息报送这一平台,大力宣传会计工作,提高我市会计管理工作水平。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车辆相关信息与代收系统中的备案信息一致的,保险机构办理人员直接办理车船税代收业务;车辆相关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保险机构办理人员应以电子联系单的方式提交代收系统驻场运维人员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次年5月底前,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采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将信息采集的目的、意义和要求等传达到本单位会计人员,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知晓度和积极性,力争全市会计人员“应采尽采”。
按照总局部署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完善税费政策宣传辅导标签体系,实现税费优惠政策的系统集成、精准定位、智能推送,帮助纳税人缴费人便捷了解政策。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以下简称“三代”单位或个人)请于2022年3月30日前办理2021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和已办理2020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的领款事宜。
其他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的实施工作,包括存量房屋交易信息发布、档案信息查询、合同网签备案、市场监测、违法违规的查处、投诉行为的调解等工作。
为积极参与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现代汽车流通发展格局,加快形成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汽车流通市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汽车流通产业链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鲁办发〔2021〕4号)部署要求,现就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1〕136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现将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推进财政法治建设,做好全市第八个五年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要求,结合我市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继续执行《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13号)文件,职工医保缴费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再降低0.5个百分点。
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一级、二级土地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一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三级、四级土地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二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五级土地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三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六级土地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四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七级土地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五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
为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27号)等政策有关要求,现将2021年度第一批青岛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一直以来,税务部门坚持依法依规,持续加强税收服务和监管工作。今年9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有关通知后,许多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纳税人主动联系税务部门进行了自查补税。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1〕75号)要求,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分别于2022年5月(初级、高级)、9月(中级)举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青财税〔2021〕4号)要求,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2021年度第一批青岛市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按照《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青财税〔2019〕22号)要求,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青岛市女企业家协会等13个单位取得我市2021年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21年至2025年五个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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