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具备规定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市财税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登记后已开展服务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养老机构,自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民政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监管指导并督促其备案。对已办理登记但未达到无障碍设施、消防等相关标准且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养老机构,在备案中予以标注并通报相关部门。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立法、规范执法、严格守法、深入普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应对风险的能力。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市)个体工商户登记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贯彻落实各项深化个体工商户开办和退出便利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对登记注册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保障,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每引进一位年薪达4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产业急需人才,给予该用人单位引进人才计缴所得税年度薪酬总额5%~20%的奖励,每个单位每年申领的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40万元。
为进一步提升政策服务便利度、抓好惠企利民政策兑现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要求,梳理形成了《青岛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凡在青岛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缴费流程如下:搜索“移动办税”—点击右下角“社保缴费”—填写缴费人信息—选择缴费项目—核对无误查询缴费。
对公示企业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强化宣传培训。各区(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和帮办代办人员的培训管理,提升服务意识和能力。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改革工作举措和意义,营造改革促进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强化税收监管领域合作互通。加强与公安、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的密切协作,严格依法查处新区内利用“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手段虚开骗税行为,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也要按《办法》规定给予相应价格评审优惠。
关联企业中已有多家成员企业分别进入破产程序、已指定多个管理人的,可以采取由原已被指定的各管理人为合并破产案件的联合管理人,并由人民法院决定其负责人以及管理事务的分工方案。
通过全程电子化模式提交的全程网办业务,需要用到电子签名/电子印章。进入微信小程序后,在“待签署列表”中找到待签业务,依照系统提示在线完成电子签名/电子印章。
强化评估问效。定期开展数字化转型综合评价,提炼经验,提出建议。邀请国家、省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召开座谈会,对相关转型建设、探索模式把脉会诊,总结工作成效,明确工作方向,提升数字化转型整体影响力。
鼓励社会化招商。新引进合同外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外资项目的,按年实际到账外资额分档奖励引荐方,最高2000万元;引进境外世界500强企业直投项目的,按年实际到账资金的2倍系数奖励引荐方。
打造政务服务品牌。打造“青e办”“青年政务服务团”等一批政务服务品牌。丰富“青岛企业家日”活动内涵,打造“市民中心回家日”。办好“青岛创新节”,打造城市科技品牌。
2021年,青岛市税务局以“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为主题,连续第8年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全面提升办税缴费服务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可关注微信公众号“青岛12333”“青岛人社”了解或拨打咨询电话:12333。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可关注微信公众号“青岛医保”了解或拨打咨询电话0532-85770358。
对符合条件的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用户开展储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其电力储能技术装置低谷电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降低3分(含税)。(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纳税人通过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时,可以通过税种综合申报功能填写相应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汇总到税种综合申报表,实现十一个税种一次性合并申报。
分类实施,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对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等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领域,统筹做好信用监管和风险监管工作,严格按照现有规定实施重点监管。
通过政策支持,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行业,积极培育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并促进企业扩大市场占有率,探索形成市场运营的可复制可推广模式。至规划期末,培育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房源在1000套或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15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加强增值税留抵退税事前辅导。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定位应享增值税留抵退税纳税人名单,税务部门主动联系纳税人“点对点”开展留抵退税政策辅导,通过事前精细辅导,压缩留抵退税审核时间。
建设上合示范区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交给青岛的重大政治任务,各单位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动18项服务上合示范区建设措施切实落地落实,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上合示范区内企业发展。
为了进一步减轻您的办税负担,实现涉税业务全程网上办理,青岛市税务局现推出税务移动数字证书。移动证书由税务机关免费提供,完全依靠手机税税通使用,成为您可以随身携带,随时随地使用的“电子公章”。
在坚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准公共服务机构定位基础上,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维护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独立市场主体地位。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组建专业化经营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薪酬激励。
可以录入新的缴款银行账号或选择已有银行帐号,点击“确定”按钮,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与自然资源等收取竞买保证金的部门联系缴款事宜,持《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等到银行缴款,缴款后可以在系统中打印《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缴费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海域使用金,可通过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申报,以下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海域使用金操作手册。
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认定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已拨付的财政奖励资金予以追缴。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青岛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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