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所指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人员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以下简称参保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人员。
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小微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判定。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形成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按项目参保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建筑业参保情况联合督查,形成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长效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抓好保居民就 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77号)要求,我们全面梳理了近期国家和省出台的税费减免政策,汇编形成《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 费减免政策指南》,现予发布,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考。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全国统一式样财政票据的通知鲁财综[2020]18号 2020-06-19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驻鲁医疗机构: 为加快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中规定六类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金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为进一步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税收环境,济南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的规定开展了2019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我省《保居民就业工作方案》,加大稳就业力度,现就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制定如下方案。
对通过夜经济、小店经济等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给予其不超过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承租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中央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企业和幼儿园,包括租户不直接与房屋所有权属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的租户,继续执行“免收今年一季度房产租金,减半收取二季度房产租金”的政策。
推进济青高速中线、济南至微山、沾化至临淄、济南至高青、高青至商河、济南绕城高速二环线等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实现与机场、高铁站等枢纽的衔接。实施国省道改造提升和穿城路改线。加快跨黄河通道建设,规划建设沿黄两岸快速通道。
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凡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规定的免税条件,应及时报告省级财税部门,由省级财税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复核。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财务总监任期履职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任期履职考核结果为“差”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履职考核结果为“一般”及以上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任期激励收入。
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司法鉴定业务时,要自觉提高风险意识,时刻警醒,严守执业纪律,充分考虑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在做到遵守相关鉴证业务准则的前提下,也要通晓司法诉讼中涉及的鉴证事项规范和操作的特征,熟悉司法诉讼相关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保证执业质量,避免卷入案件纠纷,给本人和事务所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即自2020年(含)起3个年度缴费申报期内,我省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为进一步维护业务报告防伪报备制度的真实性、严肃性,保证防伪报备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山东注协、山东评协将继续开设网上举报信箱和举报投诉电话,接受行业内外针对不报备、虚假报备行为的投诉举报和监督。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济财税[2020]4号 2020-05-15相关县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2020年6月底前,将全省各级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实行动态调整和同源管理,确保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联系处室: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电话:0531-86061336)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经省委同意,现就持续深入优化全省营商环境,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因工作需要,自2020年4月30日起,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办公地址由原兴华西路集中办公区整体搬迁至兴华路办公区。现将搬迁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搬迁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48号
高企认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实行网上办理,分两批受理,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12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5日,具体认定程序见附件1。
对符合核定征收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一项一核”的原则,根据其房地产单位售价、单位土地成本、当地建安造价标准等指标进行具体的评估测算后,分项目确定核定征收率,计算土地增值税。
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调整后的税务机构承担,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为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转变监管方式,扩大社会监督,规范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与信用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纳税人可以通过税控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版、税控盘版)在其离线开具限额和离线时长内正常开具发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APP端、网页端不受影响。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为了加强对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和处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制作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以及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热点问题相关的动漫、长图、折页、电子书等宣传产品,将陆续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发布。
根据山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拓展纳税人网上办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将自2020年3月31日起,为本省纳税人开通手机、网页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远程办税渠道。
按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关于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部署要求,主动加强与人社、医保、财政等部门沟通配合,圆满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完成有关险种预算收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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