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由原东营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原东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本地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负责本地区所有税种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由原枣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原枣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本地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负责本地区所有税种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权利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挂牌至市税务局、县税务局挂牌期间,各市税务局应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出具的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部分表证单书的正文仍暂会出现“国税”“地税”字样,此类表证单书有20个(详见附件),此20个表证单书仍合法有效。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修改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由原淄博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原淄博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本地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负责本地区所有税种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对部分涉及机构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由原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原济南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本地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负责本地区所有税种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涉及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该客户端软件业务标准和接口标准公开,扣缴义务人有个性化需求的,可以按照税务机关公布的扣缴客户端软件业务标准、接口标准自行开发实现,经具备国家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通过后使用,并按征管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部署要求,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更好保障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现就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在所有发票票面加印密码并覆盖,实行密码防伪;发票号码实行喷涂。发票全部加印“山东税务”无色荧光防伪油墨印记,发票监制章内边线使用大写汉语拼音“SHANDONGSHUIWU”微型字母组成。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中“经办人(签字)”“批准人(签字)”项目的填写,可由实施许可的区县级税务机关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自行确定,但表中的“税务机关印章”应为区县级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
将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负责《税收证明》的开具。申请人所提供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已完税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具税收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应自受理之日起至调查核实后15个工作日内开具税收证明。《税收证明》一式三份,申请人、税务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各一份。”
为加强个体双定户的税源监控管理,不断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23份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由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原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本地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负责本地区所有税种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办理“全程网上办”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全程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等互联网渠道办理,无须到主管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根据总局机构改革统一部署,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对原山东省国税局、地税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进行了统一规范,现予以更新发布。
山东省网上税务局实现了纳税人网上办理涉税事项的渠道统一、登录统一、界面统一,以及主要关联业务的一次联动办结,为纳税人提供一体化办税服务。纳税人一次登录即可办理全部网上涉税(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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