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装备、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非公有制工业项目,其用地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70%及土地成本确定的土地出让底价出让。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销售的非普通住房、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或季)预缴土地增值税,应当于月(或季)末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具体按月或按季由各区(市)地税机关确定。
自2018年2月1日申报期起,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划分标准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以及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财务报表由按月编报改为按季编报。
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低于5%,整体转让在建工程不低于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其中普通住房不低于5%、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不低于6%。
各代理记账机构要严格按照备案材料统一标准格式,如实完整准确地填报统计数据信息。2017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代理记账机构发生变更事项的,登录济南市财政公众网,进入“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提报相应的变更材料。
加强宣传,应知尽知。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网络媒体、微信平台、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税收宣传月等方式持续做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
考评组实施考评过程中,可以要求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说明有关情况,调阅事务所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和核实有关情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及《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惩戒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以下简称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是指由省、市政府发起,主要采取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三级架构,按市场化方式与金融机构和境内外社会资本、投资机构合作,重点投资于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的基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县级以上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操作流程和管理方式。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按照《关于做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鲁科字[2017]200号)有关规定,及时转请科技部门进行鉴定。
不如实申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决定保留《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30个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关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有关账务处理的通知》等192个规范性文件。本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清理的证明材料仅限于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时,需申请人提供的由第三方出具的各类证明材料,不涉及其它涉税办理要件。证明材料分为证照或制式证明材料、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材料两大类。
为推进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山东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的函》(建办市函[2017]798号),制定本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东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将根据纳税人需求和税收工作需要,逐步推出如下短信服务功能:宣传咨询类。根据税收政策调整变化情况,向特定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推送;根据纳税人需求,将纳税人通过12366人工服务咨询的税收政策信息发送给纳税人。
各地要加强工作督导,全面了解纳税人体验,及时发现执行中的问题,确保整体工作完成进度,全面总结取得的工作成效,积极配合总局、省局开展的后续工作督导。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建议及工作开展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此次《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对特殊情况,也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契税缴纳资料以及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土地历史成交价格或当年政府发布的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确定土地价格,测算核定征收率。
坚定不移推动国有资本从劣势企业退出,2018年年底前,省属国有企业处置“僵尸”企业任务全部完成;2020年年底前,全省国有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劣势中小国有企业优化整合和改制退出任务基本完成。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要求,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拟发布《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于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上期房地产销售(预售)情况和成本费用支出情况及其相关凭证影印件分项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将企业报送的数据导入(录入)《东营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项目管理,及时进行实地核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住房租赁市场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临沂市范围内执行以下预征率:纳税人转让市区范围内的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转让市区范围内的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3%;转让市区范围内的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许可后十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同时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落实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支持小微企业扩大就业容量。加快小微企业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推进小微企业名录平台应用,提高小微企业政策获得感。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省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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