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把市场就业导向、经济转型升级需求和劳动者就业创业意愿紧密结合起来,在全省部署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促进就业与产业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信息化等发展战略的良性互动、深度融合。
各市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做好日常退税管理工作和加快退税进度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对下放审批权的县(市、区)局的工作指导,尽快提高基层管理人员的工作质效,同时采取督导、交叉会审等方式,及时发现解决基层问题,确保审批权下放后退税进度不断提高。
根据《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同城通办”办税服务厅前台常规涉税业务共6类53项126个。上线前期,开放大部分即时办结类业务。复审类、流转审批类业务“同城通办”逐步开放,开放的具体时间由我局确定并公布,涉及纳税人违法违规需处罚的业务,仍由纳税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根据《通知》第六条规定,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可以按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的,应包括企业因取得土地权属缴纳的契税。
加强慈善文化建设。结合“四德工程”(爱德、诚德、孝德、仁德)教育活动,努力打造具有时代特征和山东特色的慈善文化品牌。将慈善文化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在高等院校开设慈善课程,设定义工学时,培养学生参与慈善事业的社会责任感。将慈善文化纳入社会科学研究的内容,大力加强慈善理论研究。
关于工作人员调动搬迁路费报销问题。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高校、科研院所可将不高于30%的编制员额按有关规定用于聘任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财政按编制内人员经费拨款标准拨付经费;兼职人员不纳入实名制管理。试点将企业任职或兼职经历作为高校新聘工程类教师的必要条件和科研人员晋升工程类职称的重要条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普通标准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它类型房地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建造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登记或备案。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和《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2014年度我市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工作于8月1日全面开始。
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市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市具体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统筹安排。各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为计提工会经费依据,其中40%部分通过地税部门缴纳至济南市总工会,60%部分由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划拨至本单位工会账户。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通过地税部门向济南市总工会全额缴纳建会筹备金。待建立工会组织后,济南市总工会将按有关规定返还。
对申请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认真组织对本地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的生产用地范围进行现场勘查,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严格确认应税土地面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规定,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对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进行了审核,同意认定其为转制文化企业,转制基准日为2013年12月31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级、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国发[2015]25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努力促进全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省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予以发布。
主动沟通共促落实。税收“黑名单”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工作是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税务部门特别是国税部门主导,参与联合惩戒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共同配合的一项整体性、全局性工作。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省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已经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开展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鲁编〔2015〕4号)要求,现将本部门责任清单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5月及以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纳税申报时,启用新的《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我们对《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公布的77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梳理,对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其他权利事项向社会公告。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严格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授权或者委托企事业单位等行使行政审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审核确认,山东省报业协会等12个单位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见附件)。
本次事务所业务质量检查工作,是落实总局绩效考核,强化行业年检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自觉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严禁弄虚作假、敷衍应付。对在检查工作中走过场的单位,一经发现,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考虑到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5月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适用过渡纳税申报安排,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表内适用税率及逻辑关系进行校验,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5月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网上申报方式暂停。
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的判断上来,根据《意见》要求,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立足职责,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升国税工作站位。
帮扶“走出去”企业跨境重组。为“走出去”企业做好境外投资税收服务,对企业在境外已缴税款和税收饶让部分及时予以办理抵免,避免企业重复纳税;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跨境重组方式实现“走出去”,对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及时予以备案,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45号)相关规定,对由我局制定发布的部分消费税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各级地税部门、国土部门可利用土地税收管理检查、土地动态巡查等工作契机,探索开展联合执法,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加大税收管理和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用地以及偷逃抗税等不法行为。
为深入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进一步提升大企业集团的税收专业化管理和个性化纳税服务水平,综合考虑山东地税工作实际,调整确定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15户企业集团为省局重点企业税收管理局监管与服务的企业(名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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