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良好改制环境。加强改制工作培训,激发各级、各企业公司制改制的内在动力。营造诚信信用环境,保护股东、债权人、职工的合法权益。
济南市市辖区域内,跨区提供营业税劳务的纳税人开具《外管证》和办理报验登记实行信息化管理,前期先在高新、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和长清7个区范围内推行,逐步扩围至其他县(市)。
开展“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是国家税务总局对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的明确要求。坚持改革创新,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是国土资源部对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明确要求。
税收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税收领域的集中体现,深入推进依法治税是实现税收现代化的根本保障。税务总局的《指导意见》是全国税务系统推进依法治税的纲领性文件,为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法治税务建设,实现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
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下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的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一并予以发布。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部门配合联合开展以地控税 以税节地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59号)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部门配合,研究部署全市“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理土地契税缴纳业务,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将城区土地契税申报征收工作及相关土地涉税业务由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契税办税服务厅(济南市二环东路5519号)调整到土地所在地对应的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
各类市场主体须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于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报送2013年度报告。
为推进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有序开展,切实规范委托代开发票、代征税款行为,省局决定启用委托代开发票专用章。现就相关事宜明确如下:委托代开发票专用章可比照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设计委托代开发票专用章样式,进行统一编号使用。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持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该检测机构的认定证书,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税收优惠相关事宜。
为切实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做好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现将《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4]227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对工商部门公示企业信息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4]22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全省专项清理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到2015年3月31日结束。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制发、谁清理”的原则,认真开展自查清理工作。其中,以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名义出台的相关政策,由牵头起草单位负责自查清理。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级权力清单的通知》(鲁政字[2014]230号)要求,现将本部门权力清单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0531-82613665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行政权力清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等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山东省教育基金会等60家单位(详见附件)具有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相关规定,对由我局制定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部分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或废止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根据总局政策调整,对由省局制定发布的部分增值税文件予以废止。现将全文失效或废止的增值税文件目录予以发布。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附:全文失效或废止的增值税文件目录
加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按照电影发展的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有关奖励政策,省财政从支持文化产业、文化宣传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中,每年专门安排资金,对各级各部门申报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发[2014]85号)规定,各市国税局、地税局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核实整改,省税管中心对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核,核实整改工作已基本结束。
为保证我省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试运行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4]522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的有关规定,支持我省小微企业发展,我们对近期纳税人、基层征收机关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汇总整理。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安排,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
境内居民个人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派出单位所在地的地税机关;无派出单位的,是指纳税人户籍所在地的地税机关;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属于抵扣范围的应税成品油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下同),初次购进时必须提供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生产企业许可证明复印件(加盖该企业公章)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按规定抵扣已纳消费税。否则,不予抵扣。
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通过各自的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于2014年12 月31日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 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提出分期转出计划,经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后,在六个月内分期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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