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市科技局会同同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山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推荐意见,汇总形成《2023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附件2),连同纸质申请认定材料(一式2份)正式行文报送省科技厅。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做好本行业高技能人才供需预测和培养规划。各地要加强高技能人才短期需求和中长期规划研究,统筹谋划、积极作为,确保如期实现技能人才队伍结构占比目标,有力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推动“齐鲁号”中欧班列发展。加强与阿拉山口、霍尔果斯、凭祥、磨憨、喀什等过境货物转关节点海关监管合作,支持过境货物多式联运转关运输,提升过境货物跨境运输便利化水平。
狠抓落实问效。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发布全省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十佳典型案例。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办理不力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担当作为。
按照《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配合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对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已经按照2020年1月21日《山东省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实施方案》(鲁市监反垄断字〔2020〕23号)要求进行清理的,可不再重复清理。
积极推进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对列入国家品目清单的绿色节能环保产品予以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试点工作,引领建材和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参考的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第二款:“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申报范围:2023年下半年新设立或新认定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组织。
开通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修复网上申请通道,实现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等全类型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审批等环节全流程网上运行。
强化实施评估。紧盯扩大内需目标任务,跟踪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开展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成效综合评估,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如期实现预期目标。
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促消费、优环境的重要作用,培育一批信用管理典型街区(商圈、市场),拓展“信易+”信用惠民便企应用功能,发布典型优秀案例,打造诚信消费环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根据数据指标,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联席会议审查后,报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抽查、市联席会议复审,形成各市个体工商户分类名录库。
深化“互联网+监督”,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加快数字监督建设。借助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做好各领域数据汇聚融合,实现财会监督数据共享共用,提升财会监督信息化水平。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办函〔2022〕94号)及(国市监稽发〔2022〕99号)要求,扎实推进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及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鼓励党政机关、公共机构采用地热能供暖(制冷),将地热能利用纳入节约型机关、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内容和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标准,支持具备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等政策。用好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支持符合条件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优惠政策。
深入开展企业成本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继续加强对好经验、好做法的梳理,并做好宣传和推广。
2022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2022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结合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确定统一补助比例,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5%。
专业化科普机构,促进科普与科技、文化、旅游、环保、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科普主体作用,依托自身科普资源,建设科普场馆、设立科普基金、开展科普活动。鼓励兴办科普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研发投入后补助等优惠政策。
编印跨境电商出口税收政策指引汇编,引导企业用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对综试区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按政策规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政策措施实施落实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
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归集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通知相关企业遵照执行。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省2023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21207元,下限为4242元。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4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9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对本级制定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并根据清理结果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涉及5份税务规范性文件。
建立工作动态跟踪机制,全面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成熟做法、有效措施,把经过实践检验证明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制度形式固化下来。
按照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不得用清凉饮料等冲抵防暑降温费。
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各级、各部门要对已经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梳理论证和评估。内容、形式等符合要求的继续适用,不符合的抓紧修改完善;应当制定而尚未制定的,严格按要求尽快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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