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和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相关精神,配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开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的统一部署,对我省自行印制的涉税文书报表进行清理规范。
会员年检报送的资料,应包括会员年检自检报告一份(事务所出具的文字报告),年度检查报告书(参见附件)一式两份(两份分开装订),复印资料均一式一份。今年会员年检仍不需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和会费缴纳收据复印件,会员劳动合同无变化的也可不再上报。
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报表事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中 “经办人(签字)”、“批准人(签字)”项目的填写,可由实施许可的区县级税务机关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自行确定,但表中的“税务机关印章”应为区县级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详见附件)并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部门管辖的实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应在进行网上年度纳税申报之前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各市地税局要切实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力度,特别是对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各类事项要进行重点宣传。要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扩大减半征收范围的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到12366咨询问题库。
对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纳税人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经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税款: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联合进行了审核,现将经审核确认的我市具有2013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为更好的服务广大纳税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充分体现“便民、利民、惠民”服务宗旨,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全面启动了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济南市地方税务局住房交易办税服务厅对个人住房交易需提供的涉税资料进行了优化调整。
为加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省局整理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材料”(见附件)。各基层主管国税机关要统一印发并向所有的小微企业发放,同时在办税大厅张贴,有条件的在电子屏幕滚动显示,以确保政策宣传覆盖全部的小型微利企业。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各部门要根据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年4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为规范全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提高税收收入质量,防范执法风险,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收源头控管,提高服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对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6]32号)第七项内容中减免税申请的管理规定:售房者申请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应提供“由市房管部门开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40%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缴纳建会筹备金。其中工资总额以本单位2013年度7—12月份实现的工资总额为准。
积极做好支持飞机租赁业发展的相关财税工作。省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办发[2013]108号文件关于“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暂定五年内免征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各市国税机关要成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市局主要领导负总责,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确保清理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协调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协调,严格清理标准,加大宣传力度,按时完成进户执法项目清理任务。
根据1988年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附件第四条规定,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改制企业所占用的土地,应由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即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缴纳。
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申请减免税报送的附报资料中,纳税人可只报送与申请减免税项目相应的有关资料。“金三”系统要求报送的非申请减免税项目的附报资料,税务机关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在“金三”系统工作流程中应视为纳税人已报送进行处理。
各用人单位自20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将其填写完整并携带相关资料到济南市地税局各办税服务大厅或残疾人劳服机构进行审核。逾期不核报的将不再审核,按未安排残疾职工对待,直接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的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保证金方式进行征缴,纳税保证金缴入税务机关在当地农业银行开设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存储。
菏泽市地方税务局 菏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菏泽市地方税务局 菏泽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1号 2014-1-29 根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的具体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节假日所在月份申报缴款期限需要相应顺延。
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需要使用普通发票的,自2014年4月1日起一律改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可在国税部门现有的普通发票中自行选择适用票种,并于3月2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取普通发票。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汇总办理申报。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省级行政审批项目93项,其中取消22项,下放64项,另有7项建议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后再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公布的一级大豆油和豆粕产品的扣除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对纳税人多缴的增值税税款,允许在以后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对以大豆为原材料采用低温工艺生产大豆蛋白等深加工产品及副产品的纳税人适用的核定扣除标准另行公告。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为确保企业防伪税控开票数据完整,企业在进行可能造成开票数据丢失的有关操作(更换、重新发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金税卡;更换防伪税控开票计算机;重新安装操作系统等)前,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由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做好相关数据备份后方可进行上述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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