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和《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试点纳税人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签署完财税库银三方协议,主管国税机关完成协议相关内容的系统软件维护;在12月31日前签订协议确有困难的纳税人,须在2014年1月15日前签订协议并完成相关维护工作,以确保营改增正式实施后纳税人税款的正常扣缴入库。协议签订流程及工作要求不变。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
山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鲁财税[2013]25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省局对提请资格备案的使用企业不再发文公布。之前已报总局、省局备案的使用企业(《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企业名单》,附件一),其退税资格时间自使用企业备案资料上报至主管税务机关起算。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使用企业在该期间购进并用于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纳税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确认已税的,方可办理消费税退税业务。(核查函格式见附件一:《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已税情况核查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就业服务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鉴定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按照规定给予培训和鉴定补贴,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为进一步深化廉政教育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全省国税系统廉政教育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干部群众所提意见建议,制定《关于进一步深化数字化廉政教育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各级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于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定期向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提出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财政部门受理后将申请材料移交至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审核后将申请材料及时移交至申请受理的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无误的申请材料,按半年预拨财政扶持资金。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简化业务流程,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合理配置资源,充分体现政策管理的灵活性与多样化,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企业。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考虑到改制后的农村合作银行在组织形式、服务对象、股权结构等方面与农村信用社没有明显区别,而改制后的农村商业银行由原来以社员股金为主体的合作社形式,变为以股份制为主体的新型股份商业银行,企业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
推进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建设是省委、省政府打造山东发展新优势、增强山东长期发展后劲的战略决策。为助推省会城市群经济圈的建设与发展,省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税收职能定位出发,研究制定了十条税收服务措施。
根据税收工作发展需要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相关规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对截至2013年6月30日前,由省局机关制定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全部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3年10月30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第12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8号)规定,现将山东省邮政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所属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力争到2020年,服务业总量显著扩大,就业容量明显增加,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开放水平全面提高,市场竞争力持续增强,总体发展规模、质量和层次与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要求相适应;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0%左右,基本形成服务业占主导地位的经济结构。
拥有开采权的企业委托矿产品外包开采,承包方只负责开采委托企业拥有开采权的自备矿,开采的矿石仅供应委托企业,结算价格只包含开采费用和运输费用等,未包含矿石成本的,其资源税纳税人为委托开采企业即拥有矿产开采权的企业。
职业学校被认定为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的,其接受捐赠收入、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购房者本人或家庭成员出现重大异常变故(如发生安全事故、死亡、非正常重大财产损失等)导致资金困难无力支付房款的,经本人或直系亲属申请,可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房管、地税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办理买卖合同撤销。
出租房屋的租金应包括出租的房屋及其不可分割、不单独计价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对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凡单独计价的可予以扣除;凡不单独计价或计价明显偏高以及划分不清的,由税务部门核定予以扣除。
制定出台财税、外贸、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政策,要征求就业主管部门意见,要有利于促进就业并与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相衔接。完善政府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对就业影响评估机制,将落实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15]29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重点企业税收管理局监管与服务企业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等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山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单位(名单附后)具有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请根据以上时间安排提前做好相关准备,需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代开发票等涉税业务的纳税人,请于9月22日前工作日期间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对于系统切换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发[2013]71号)规定,省税管中心对2012年度全省税务师事务所年检资料进行了复查,现将第一批复查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予以公布。
各市应采取大厅张贴、发放政策明白纸等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和辅导,及时解答小规模企业政策咨询,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突出抓好小规模企业纳税申报服务和辅导,使纳税人能够了解政策,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为规范“营改增”过渡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省局拟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指南》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为规范“营改增”过渡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省局拟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指南》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应按《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月累计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可申请退税。各级地税部门要鼓励纳税人自行领用、开具发票,尽量减少代开发票时征税、事后退税情况的发生。
为加强省管企业及其权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