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推行工作是总局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举措。推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涉及广大纳税人,事关重大。
为认真贯彻全省地税稽查方式方法创新会议和全省收入调度分析会议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发挥好税务稽查的重要作用,着力强化税源控管,严厉打击震慑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全省地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财政票据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伪造、变造、买卖财政票据,损毁或丢失财政票据监制章的,一经查实,撤销财政票据印制资格。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2008]134号),要求省内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
虽然垃圾处置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但可以向其提供地税发票,包括《山东省XX市通用定额发票》、《山东省xx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通用发票》(卷式、平张)。请各市遵照执行,并按《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地税局、省保监局。
征用耕地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问题。征用的耕地,应自双方签订出让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时间满一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自从合同签订满一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为解决综合征管软件V2.0因制度衔接问题给纳税人和基层国税机关带来的不便,经研究决定在总局发布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前,暂通过综合征管软件V2.0【清算所得税(内资)】模块对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进行清算处理,之后再办理注销业务。
各类纳税人应按照省局《关于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种类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对于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赢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是否报送现金流量表由各市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自2008年8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发票分类代码为71102,地区代码统一使用山东省的地区代码3700,年份代码随印制年份改变,发票最终销售价格为0.80元/份。
严格程序,规范公开,在总局、省局出台认定办法前,要求企业填列《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附表一),并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并报县、市、区局核准,方可执行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市局直属分局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暂由分局自行认定。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办法中部分工作要求需要等待协查系统升级到3.1版后才能实现,在系统升级之前,有关工作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稽便函[2008]86号)执行。
自2007年实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以来,我省各级地税、保监、保险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认真贯彻落实新的车船税政策和代收代缴规定,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强化宣传,规范操作,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有力地促进了车船税收入的快速增长。
对2007年底前列入中央“所得税跨地区分享企业名单”的企业,因实行本办法造成企业所得税跨市转移的,由省财政厅按照原核定的相关因素,计算确定各市当年应得收入,年终通过体制结算在相关市之间办理财力划转。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适用房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按3%执行。
开发企业位于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区域内属于"一般商品住房"、"商业网点房"、"别墅"产品的,在上述各类开发产品预计利润率的基础上可以下浮5个百分点,具体由五市国、地税局商定后,分别报青岛市国税局和青岛市地税局备案。
符合减征条件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由本人或委托所在单位或他人,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年的1月1日至1月3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当年税款减征申请;
市局收到申请延期数据后,不再对企业报送的纸质证明和材料进行复核,根据各基层局的审核结果,市局在2个工作日内在《出口退税应用管理系统》进行审批。
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依此监督指导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即企业非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票据不属于发票管理的范畴;同时《专用凭据》的使用范围没有明确界定,纳税人使用过程中很不规范,一定程度上存在与财政收据混用的情况;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包括个人),凡同时符合规定的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后,其自用房产和土地均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规定发至所辖税务师事务所,监督指导其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免征耕地占用税。
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对《图册》中的产品企业名称进行修订的,由企业向市国税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由国税局留存,原件经市国税局审核后退还企业。
继续深化以建房、售房、租房、装修房等为主要内容的分类管理模式。建房环节,继续实施以项目管理为中心,积极推行双向报告制度,确保建房环节税收管理“不漏项”;以综合治税为平台,加强甲方供料税收管理,延伸建筑业税收管理链条。
各市经贸委(经委)负责本辖区内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初审、监管等工作。年产3000万块砖瓦、5万立方米砌块及以下的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由所在市负责。青岛市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由青岛市负责。各市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和产品要报省经贸委备案。
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加强成品油生产企业的税收管理,严格落实总局《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认真开展石脑油生产加工企业、利用石脑油为原材料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企业的调查工作,摸清底数,建立石脑油免税企业档案,实行备案管理。
《证明单》由省局按照总局规定格式、联次,统一编号、统一印制,发放各市局供企业使用。各地在调查中要充分了解石脑油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规模、购进数量、采购频率,据此统计《证明单》年度使用份数,于6月20日前由市局汇总后报省局。《证明单》的领用时间另行通知。
各市级分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抵扣凭证,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采集后,按月填制《各市级分公司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统计表》(见附件1),经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报省公司,由省公司统一计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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