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宣传贯彻新税法工作的领导。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全省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会议精神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新企业所得税法贯彻落实工作的意见》(鲁国税函[2008]6号)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各部门加强协作,紧密配合,确保新税法及时、全面贯彻落实。
查看各级国税机关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岗位设置、职责划分、人员配备等情况,重点核查信息管理员岗位和系统管理员岗位及退(免)税审核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核岗位是否存在兼岗问题。
2008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版本号20080201A)放置在省局服务器centre\进出口处\省局工作部署栏\2008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同时,各地要及时将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使用。
对有总分机构的纳税人,由于我省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尚未确定,2008年1月份和2月份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可暂做零申报,待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确定后,应预缴的税款可在一季度集中申报缴纳。
对2007年底前已建成的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井),因执行上述政策发生纳税地点变更。造成企业所得税收入跨市转移的,由省财政厅合理核定企业新纳税地点所在市上缴基数,并相应补助企业原纳税地点所在市。
按照《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以及相关文件规定,根据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税负水平,结合其经营特点,经省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2月1日(即1月份所属期税款)起,对该公司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上半年3.5%,下半年2.2%。
此次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对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就业,更好地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广大残疾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改善,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加强对新申报表的审核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申报表严格审核,对错项、漏项以及逻辑关系不正确的,及时通知纳税人予以调整,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保证申报质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124号)要求,现将我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件清理情况本次共清理文件15个,涉及税务登记、发票外部管理、证明管理、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税收优惠管理等48个纳税人具体办税项目。其中:有1个文件全文废止,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改进流转税有关审批项目申请审批方式的通知》(鲁国税发[2002]99号)全文废止;
根据省级数据“大集中”管理工作要求,经省局研究决定,对全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进行统一和规范,现通知如下:房产税按月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0日内;按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500元、620元、760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各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由各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专用发票》的开具。各银行代收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报刊费等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费用时,开具省国税局监制的《专用发票》;代收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寻呼费等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费用时,开具省地税局监制的《专用发票》。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开具代收费用发票后,水、电、暖、燃气、有线电视、互联网运营等部门不得再向业主开具发票。由业主直接向上述部门缴纳费用的,应当取得上述部门开具的发票。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6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充分认识清理简并工作的重要性清理简并规范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是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本次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涉及的业务范围广、内容多,对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国税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为方便纳税人缴纳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地方税务部门代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地方税务部门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再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需用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时,应填制《发票防伪专用品申请领购审批表》,经市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局审批,到指定的单位领购;对购进的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应指定专人管理,专库存放,严格领购、使用、作废和保存登记制度。
启用该批处理功能后,对于未达起征点户:若各月销售额皆低于起证点,则1、7月应申报期可以不再进行申报;若期间某月销售额高于起征点,则必须按照鲁国税发[2007]9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否则将按规定计算缴纳税款反加收滞纳金。
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按新的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2元-24元/平方米,县(市)土地2元-6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2.4元-3.2元/平方米。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山东金马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2006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详见附表)给予免征照顾。
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加强商业企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是贯彻国家税收政策,落实税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落实总局、省局政策规定,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资料齐全,审查严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审批规范。结合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年审,以及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检查等措施,防止虚开、骗购专用发票等大案、要案的发生。
加强国、地税部门间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核定征收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公平税负。各级国、地税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核定征收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的要求,省局对2006年3月1日前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要加强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与发票发售工作的协调,对取得最高开票限额准予许可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合理调整其发票用量,既要加强管理,又要满足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需要。
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不能提供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暂按旧房及建筑物转让价格0.5%的比例,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为进一步理顺完善省市财政分配关系,规范税收征管,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改革原属省级收入范围的中央所属石油、石化、电力和有色金属企业的税收划分办法,建立公平合理、科学规范的增值税、所得税分享机制。
凡被确定为省级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的,可按山东省地税局《关于发挥税收扶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鲁地税发[2006]54号)中“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3至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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