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安排的税务管理,提高全省预约定价工作质量,省局研究制订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操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际操作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应于4月30日前按规定程序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或补办汇总(合并)缴纳所得税认定手续,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为汇缴机构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
为规范子午线轮胎消费税免税管理,不断提高汽车轮胎消费税征管水平,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子午线轮胎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为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以下简称“四小票”)的抵扣管理,提高“四小票”抵扣审核工作质量,堵塞管理漏洞,强化增值税征管,现就“四小票”抵扣审核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按照《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以及相关文件规定,根据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税负水平,结合其经营特点,经省局研究决定,自2007年4月1日(即3月份所属期税款)起,对该公司改为执行上下半年两种增值税预征率,上半年3.3%,下半年2.1%。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公开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各地应尽快将总局统一设计的《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刊登,并发放给重点行业和单位,组织张贴。为了提高效率,省局不再统一印发,由各市自行组织印制。
根据省局领导关于构建税收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省局针对目前流转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在广泛征求基层国税机关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重点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办法(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重点行业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凡符合《入会管理通知》要求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均应及时申请办理入会登记手续,经审核批准成为中税协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领取由中税协制发的《团体会员证》、《执业会员证》和《非执业会员证》。
考虑到我省目前对定期定额户基本上实行了双委托税款缴纳征收方式,实现了及时、方便、快捷的征收原则,因此,对实行双委托税款缴纳征收方式的定期定额户不再实行简并征期申报方式,对其他定期定额户是否实行由各市自行确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征收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符合性、逻辑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纳税申报表上加盖受理专用章,其中一联退纳税人留存,另一联及其他有关资料由地税机关按规定管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我省未列入《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的企业资源税适用税额,按照本通知附件中规定的税额执行。
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籍个人在我省境内出租(或转租)房屋取得的租赁收入,应征收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暂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行为,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的税源监管,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依据总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居民税收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抓好贯彻落实,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对于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其申报表应纳税额栏次,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年应纳税额填写。
高度重视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工作。本次核查工作,是由总局统一组织、统一调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一次专项行动,针对性强、意义重大。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调拨车辆购置日期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1号),文中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调拨车辆的购置日期及调拨单的式样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房屋装修工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税收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令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设置会计账簿、完整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纳税企业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函[2003]309号)及上级有关规定,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纳税的纳税人,可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集中领购发票和税控设备,并在本市规定区域范围内跨县(市、区)开具发票。
依照现行政策规定的相关税种及附加的适用税率税额或征收率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Σ计税租金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应税土地面积或税额)×适用税率(单位税额或征收率)。
近期部分市局请示,关于集团公司下属铁路运输分公司利用自备铁路运输工具和线路,为集团公司内部其他独立法人单位有偿提供货物运输业务,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目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欠税管理工作,建立欠税监控管理长效机制,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欠税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各地要结合《办法》的贯彻,针对日常征管和宏观税负分析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制定针对性强、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切实强化对个体建帐户的税源控管力度。对申报税额低于双定户平均定额或长期偏低的个体建帐户,无充分理由的,一律依法实行核定征收或双定管理。
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6]103号)下发后,各级按要求高度重视政策落实工作,保证了广大纳税人按新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纳税申报。
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防范和打击出口企业利用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进行偷骗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出口关联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仅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时开具,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依13%扣除率计算,对未支付价款的收购业务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为认真贯彻总局关于推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充分发挥普通发票控管税源的基础性作用,省局在总结各地普通发票控管和宏观税负分析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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