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要切实加强对机动车发票换版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各种行之有效地方式做好宣传解释和辅导培训工作,积极争取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新版机动车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为了降低纳税人成本,优化纳税服务,强化户籍管理,经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协商,省局决定,于2006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此次税务登记换证采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税务登记的方式,对同一纳税人共同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
开发项目位于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含济南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为20%;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涉及面广,纳税申报数据信息多、工作量大,而且对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是一项全新的管理要求。为此,各地要本着“先试点、后推开,先纳入管理后逐步规范”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这项工作。
邮政单位提供《通知》列举的具体免征营业税邮政业务项目以外的邮政服务(如非党报党刊发行业务、邮政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其他邮政业务等),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邮政单位应当单独核算免税项目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征营业税。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经省局研究决定,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下称省公司)实行预征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现通知如下:对省公司所属各市级分公司及省公司本部,实行按月预征、年终清算的方式。
对现防伪税控用户(包括Windows版、DOS版开票软件,以及前期试点的6.01版等开票软件)统一升级为一机多票开票系统软件,版本号统一升级为6.10版(小版本号为6.10.16.18);对于新纳入防伪税控的企业直接安装一机多票开票系统6.10版软件。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并逐户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附件4)。依法不予减免税的,逐户制发《减(免)税不予批准通知书》(附件5),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新版定额发票采用了变幻底纹、浮雕、多色多层纽索团花、花形阿拉伯数字、光环效果、防扫描等最先进的防伪技术;“发票联”、“存根联”、“兑奖联”多处印有“SDDS”和“山东地税”隐形纹络;不再使用绿色温变防伪技术。
请按照总局要求,高度重视对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进口设备安装调试业务的税务税收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抓实、抓细、抓具体,努力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我省综合征管软件V2.0(以下简称V2.0)推行工作,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在省局推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经过省局V2.0项目组和济南、淄博、潍坊试点市局的共同努力,V2.0系统于2006年5月6日在省局机关和三个试点市局成功上线试点运行。
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应在各总账会计科目下增设“烟叶税”明细科目,用以核算烟叶税的征收和入库情况。预算收入科目待总局下发后另行通知。有关核算软件,省局信息中心修改后统一下发各市。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葡萄酒行业的管理,严格贯彻落实总局《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对葡萄酒生产企业的税收管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企业油气资源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6]54号)的有关规定,胜利油田石油管理局在我省境内的全资和控股的油气生产企业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均应按照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现行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
各级国税机关违反本制度规定,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请求或故意刁难调查取证人员,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为落实总局“一窗式”管理有关规定,省局开发了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票表(税)比对系统,并决定从6月份征期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税)比对系统运行方案》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推广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办法》规定,严格审核申请材料,依法审批代理记账机构,把好行业“入口关”。市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我省代理记账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水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结合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为保障车购税征收点的征收信息与市局办税服务厅(车购税)征收信息的统一管理,省局专门开发了“车购税驻点征收档案合并程序”(简称“档案合并程序”),用于将征收点档案合并到市局办税服务厅(车购税)档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管理、卷烟样品和扫描图像采集、报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贯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2003]7号,附件1),就税务登记管理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比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960元/月人均)税前扣除。
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的认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涉及到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又关系到与国税部门征管范围的界定,各级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密切与工商、国税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严格政策界限。
规范统一税收执法文书是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程序使用和管理税收执法文书。税收执法文书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
关于“施工方用具有建设方台头的发票入账是否合法”的问题。经研究,该做法无政策依据,也不符合现行财务制度以及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对甲供材工程营业税的征收,应按工程项目在预算及决算环节审核工程税款的缴纳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鲁发[2006]1号)及全国、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好地方税收的职能作用,为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积极贡献力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汽车”项目,统计对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车辆所征收的消费税,包括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不包括电动汽车。本项目等于原报表中“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三项目之和。
本次监督检查是继2002年全国加油站专项整治后又一次全面整治活动,是全面规范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强化加油站行业税收征管、打击利用加油机作弊坑害消费者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创建平安山东的一项重要措施。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