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单证备案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真做好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落实工作。税收管理员要将备案单证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退税部门要按照总局要求设置专职岗位,负责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的日常检查工作。
纳税人首次增购专用发票及当月第一次增购专用发票无预缴增值税余额的,仍按《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国税发[2005]90号)文件规定,办理增购专用发票手续,不实行预缴增值税抵减办法。
年度结束后,各市要对汽柴油消费税纳税人政策执行、征收管理、日常监控、纳税评估、发票协查、油品检验、计划执行及分户清算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次年1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以正式文件报省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工作。各市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国家税务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映。
对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退税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对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办理退(免)税;对经审核有疑点的,应在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办理退(免)税;对涉嫌骗税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同时将涉嫌骗税情况逐级上报省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6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全省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按照总局《汇缴办法》的规定,这次汇算清缴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已取得的汇缴改革成果基础上,将实施的主体进一步由以往的税务机关转移到纳税人,完善纳税人自核自缴制度,规范汇缴工作流程,明确征纳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大企业税源管理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纳税评估为主要手段,进一步健全岗责体系,全面掌握企业基本信息,强化物流信息和资金流信息的监控分析,综合评价企业经营能力和纳税能力,防范关联企业税收转移,科学预测税收收入,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管理活动。
《批复》中所称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垃圾处置劳务”,是指生产性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堆肥、填埋焚烧、资源利用等业务。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运输等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12月31日前必须将政策宣传到基层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运用工资软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按照新的规定调整扣缴软件;
近接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分公司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山东广电网络系统的企业所得税由省公司汇总统一缴纳。
普通发票领购事宜由地市级分行、支行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并统一分发给所属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使用。
各地在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煤炭企业采取账外经营、设置两套账等手段,隐匿收入进行偷税的,或虚开(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可抵扣税款凭证的,或涉嫌税收违法行为达到税务稽查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移交稽查局查处,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震慑不法行为。
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对外销售申请差额缴纳营业税的,可凭发票或财政统一收据(以下简称收据)作为抵扣凭证,扣除价格以发票或收据注明的价格为准。原购房发票或收据丢失的,可凭原售房单位提供的发票或收据存根联复印件(需售房单位加盖公章)作为抵扣凭证。
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含)以上的呆账损失由省国税机关审批;单笔(项)3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呆账损失由市国税机关审批;单笔(项)300万元以下的呆账损失由县(市、区)国税机关审批。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以及创建和谐社会的精神,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同意调整为5000元。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拖拉机车船使用税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农业生产计税时间难以界定的问题。为进一步支持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经研究,现对拖拉机征免车船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有关规定,对各级广播电视网络中心利用广播电视网络从事卫星电视收转业务,并向电视台收取的卫星电视节目收转费(或频道收转费、入网费、落地费等)收入,按“文化体育业——文化业”征收营业税。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办法》的要求,设立纳税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申请人名称、减免税类别、项目、税种、减免依据、年限;批准时间、批准和备案的减免税额等内容。
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按时申报缴纳增值税。每月征期过后5日内,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将本月增值税的预征、清算及缴纳等情况,报送省国税局。
为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退(免)税管理,促进和支持全省加工贸易的发展,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山东省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明确代收费范围,规范征收行为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的规定,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其他收费项目,一律不得代收。
多元化申报系统的升级改造必须在V2.0上线前完成,满足V2.0推行上线的质量要求、技术要求和业务要求,并保证多元化申报系统运行顺畅,避免因为V2.0上线而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申报,甚至出现倒退到手工报税的现象。
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管理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由省地税局负责;各市、县直属分局管理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由相应的市、县地税局负责;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上级管理机关。
本通知所称出口退(免)税预警管理,是指根据综合征管软件、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及有关部门提供的电子信息等数据,运用有效的技术手段和方法,通过设置并分析相关敏感性指标的变化,而对出口退(免)税管理中的涉嫌骗税问题进行预测预报的一种分析方法。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是总局为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大举措。各市要高度重视,组织人员搞好学习和调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规范》的落实到位和纳税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的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的“爱书人”所属分支机构仅限于以下四个单位: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潍坊爱书人音像分销有限公司、临沂市鲁南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和烟台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
认真清算,及时总结。各单位要结合每年度石化生产企业消费税清算工作,对石脑油、溶剂油计划执行情况一并进行核实,同时将本年度对石化生产企业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情况、工作经验和建议,写出详实的书面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市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5]15号)进行修订,删除第六条第二款“对从事生产卷烟的企业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内容。
加强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落实总局《办法》规定,政策性强、业务量大,各市要加大调研和管理力度,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果,对在贯彻落实中存在的政策和管理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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