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国税机关应就企业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建立内部审核台帐,健全三级复核制度,并在审核台帐上填写审核意见,签署初审、复审、终审人员姓名、审核时间,以规范审核程序,明确审核责任。
网通定额发票(票样附后)由省网通公司、所属分公司及其代理商在结算小灵通充值等通信业务费用时填开使用。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网通定额发票使用。
本次专用税票集中核查工作必须使用省局统一开发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数据审核系统》软件,以保证核查数据质量。各市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克服困难,明确要求,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及方式上报,避免出现迟报、漏报、错报问题,给全省专用税票考核工作带来不良影响。
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税前扣除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8号)规定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调,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解决,并将解决的结果书面报同级地方总工会。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和工作秩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以下简称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
山东省xx市通用定额发票(共有七种面额,分别为1、2、5、10、20、50、100元,均有奖)规格为80mmx217mm,联次为三联,第一联:记帐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兑奖联,封面代存根联。适用于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以及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全国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配合全省开展的普通发票即开即奖活动,规范票种结构,提升发票管理的科技含量,省局决定自2003年11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由省局统一监制、带有即开即奖功能“山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山东省修理修配统一发票”和 “山东省定额专用发票”。
各市国税机关应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县级局,保证各项管理措施在规定时限内贯彻执行。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尽快做好《公告》的印制和发放工作,并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同时,应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电台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保证将《公告》精神及时告知纳税人,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开展普通发票即开即奖活动,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形成家喻户晓的社会氛围至关重要。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传媒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集中宣传活动;要结合本地特点,采取多种生动活泼、通俗易懂和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广泛宣传;
各市要充分认识到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的重要性,这项工作的推行不仅是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税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也关系到总局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同时还将为今后简化退税手续、优化退税服务、适时取消专用税票打下基础。
各市要加强对实行集中纳税、集中领购普通发票企业的管理和监控,切实管好普通发票,真正发挥普通发票控管税源的基础性作用;要积极督促实行集中纳税、集中领购普通发票企业制定详细的普通发票管理办法和措施,对普通发票领、用、存等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建立起切实有效的统一领购、分级管理责任制,并按国税机关的要求及时报送本企业及所属各单位普通发票领、用、存等情况。
地方税务机关对被举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实后,应当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地方税务机关会同省财政等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另行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为深入贯彻省委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促进我省外贸出口的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消除当前制约出口增长的不利因素,省局最近就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具体意见如下:
各市应根据发票印制量和奖金金额合理设置发票奖项和布奖率,按照大额面值设大奖,小额面值设小奖的原则进行布奖。奖项金额的最高奖一般不超过5000元,最低奖不低于2元,布奖率应高于5%。定额发票1元以下(不含1元)不设奖。
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统一组织辖区内的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对汇缴企业、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纳税检查,特殊情况下,可随时进行纳税检查。
为了引导纳税遵从,优化税收服务,降低税务稽查成本,提高稽查执法质量和效率,现就全省国税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前,引导纳税人进行自查自纠和对纳税人实行重点检查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省局直属分局管理的企业和各市及市以下地税局管理的年度减免税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层报省地税局审批;年度减免税额500万元以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由市及市以下地方税务局审批,各级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市地税局自行确定,报省地税局备案。
各地务必在7月20日前将电话报税纳入“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应充分利用报纸、电台、办税服务厅等方式对纳税人进行宣传。各地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如涉及“12366”前台软件问题,可向中鲁公司咨询。
关于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新《申报办法》),是适应税收信息化建设要求,满足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按照金税二期完善与拓展工作安排,下一步专用发票网上传输认证中心将建在省局。因此,为节约资金,避免浪费,各市局不必再自行搭建市级网上传输认证平台,可先采取让纳税人报送介质的方式进行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
金融企业呆帐损失报批时限及附送资料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2]119号)的规定执行;对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金融企业呆帐损失,各市局审核确认后须以正式公文向省局写出请示。
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中石化山东分公司实行市级分公司集中统一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于县级分公司已经就地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再做调整,年度终了后,由市级分公司统一进行清算。
实行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简称“三自纳税”)缴纳办法的印花税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贴、少贴印花或以税收缴款书、完税证缴纳印花税款不足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要求,切实做好“一窗式”管理工作,省局结合滨州试点情况,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要根据总局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抓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措施,抓早、抓紧、抓细、抓实、抓出成效,切实做好今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与金融部门联系协调,调动和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主观能动性,抓好扣缴税款入库的管理。
新版软件启用后,各市要定期将审核系统历史库上传省局,审核系统历史库将作为省局检查各地退(免)税管理工作和测算下达退(免)税计划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上传时间、办法另行通知。
今年第三季度将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小规模商业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第四季度将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小规模商业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以2002年实际销售额情况掌握。各市要做好需要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统计上报工作,以便省局做好统筹安排,确保工作计划落实到位。
请示性反馈应根据日常税收管理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具体阐明存在的问题及本级国税部门无法执行或答复的原因,并提出初步意见,请上级国税机关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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