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省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范围,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3]4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省局翻印[2003]13号)第六条的规定,现就我省增值税起征点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为认真执行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加强国际海运业务税收管理,规范外国公司海运收人税收免税程序,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国际海运营业税免税证明管理办法》,并组织部分市地税局处(科)长进行了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要高度重视2002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部署落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的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为了鼓励消费者积极索要发票,堵塞税收漏洞,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及违章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地税局要加强对发票防伪用品的监督管理,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防伪用品管理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0]44号)规定,严格执行发票防伪用品订购制度,发票承印企业凭市局开出的《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防伪用品订购单》订购防伪用品,报查联于半年后十日内报送省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及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中国银行等五大银行已税存量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2]227号)文件规定,同意你行在2002年度冲减营业税计税营业额83451.84万元(各营业机构冲减数额见附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以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中国银行等五大银行已税存量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2]227号)规定,同意你行冲减计税营业额77262万元,其中2001年27887万元,2002年49375万元(各营业机构冲减数额见附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及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中国银行等五大银行已税存量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2]2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你行在2002年度冲减营业税计税营业额l2393万元(各营业机构冲减数额详见附件)。
凡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企业,在与农民生产者个人进行粮款结算时,均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收购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收购发票使用,或作为抵扣增值税及会计入账凭证。
对于2002年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的退免税,我省在执行上有的采取了先征后退办法,有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但都要求对有关视同自产货物的货源及征税情况进行核实。
为及时加强对卷烟计税价格情况的掌握和管理,各市对卷烟产地市场零售价格及卷烟生产企业出厂价格的调查采集分半年和全年两期进行,分别于每年的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完成,并上报省局。
2001年1月1日起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超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收末收利息核算期限,可直接冲减当期计税营业额。
最近,部分市局询问路面工程施工如何缴纳流转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如下:市政、交通等道路施工单位承包路面工程施工,无论其是否在施工现场搅拌施工材料(如沥青、水泥、石子等),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均应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请各地抓住重点,统筹安排,合理调配人员,促进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整治过程中,各地要多交流,多沟通,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有价值的信息要及时上报省局。
白酒行业是我省经济发展中的支柱产业,也是我省重要的税源,对“两税”收入任务、特别是消费税收入任务的完成起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省白酒行业在产业、产品结构、生产经营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调整、改制,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各级主管出口货物征税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7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统一使用计算机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确保开具内容完整、准确、规范、清晰,符合规定要求。
路产赔偿费是公路经营企业对侵占、污染、损坏、破坏路产的单位和个人,所收取的一种补偿、处罚性收费。根据营业税现行政策规定,路产赔偿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对有关企业取得的路产赔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为此,省局决定,对鲁能发展集团除沾化电厂以外的所属企业,自2002年11月1日起(即10月份实现税款)恢复预征清算;对沾化电厂继续暂不预征,待多缴税款抵顶完毕后再行恢复预征清算。
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通知要求,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对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查帐征收;对实行核定征税的律师事务所,应督促其建帐建制,符合查帐条件后,尽快转为查帐征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此类问题可比照执行。
对前期(纳税申报)出现错误的,可在当期进行调整。如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
充分认识推行邮寄纳税申报方式的重要性。推行邮寄纳税申报方式,是实现纳税人纳税申报方式多元化,方便纳税人,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机关、邮政部门要加强协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对超过规定加工期出口以及有关单证未按规定时限核销的,由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会同有关征税机关对企业进行补税和处罚。对出口加工企业将免税“以产顶进”钢材转为国内销售的,需直接将钢材已免、抵的税款单独补缴入库。
关于外国(地区)公司名单。国家税务总局提供了国家交通部统计的64家主要外国(地区)公司名单(附后),供各地在办理免税证明时参考。没有列入名单的外国(地区)公司应作为重点审核对象,严格审核程序。
根据我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或协议规定,外国公司只有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时,才可以享受协定或协议的待遇。决定纳税人适用某国协定或协议的唯一依据是纳税人必须是这个国家税收上的居民。
为加强个体税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税系统双委托申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土地增值税采用预征办法,是适应税种特点强化征收管理的有效措施。各市要对近年来实施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具体预征办法,科学合理地确定或调整当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凡上级机构、总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未附下级成员企业申报表,或是下级成员企业申报表未经当地国税机关审核签字盖章的,上级机构、总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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