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推进“一站式”服务,通过金融机构委派人员进驻行政审批服务场所,或者在机构营业网点设置营业执照自助服务终端的“双进驻”模式,为新注册个体工商户提供注册登记、营业执照领取、支付缴费、融资等一站式金融服务。
自2022年7月1日起,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160元,即每人每月提高1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地统筹中央、省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予以落实。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由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准》所规定阶次内按较轻的幅度,或由《裁量基准》对应的处罚较重的阶次调整为处罚较轻的阶次,依法确定处罚;减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低于法定处罚标准,依法确定处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推动预算管理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实施方案。
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到2022年年底,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个人权益。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其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按照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2022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稳住就业,保障基本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标准政策,严格审核鉴定材料,严密组织鉴定程序,严格鉴定专家管理,严格按照工伤认定书载明的受伤部位、伤情范围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内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紧紧锚定“走在前、开新局”,聚焦聚力“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了《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筑牢民生保障底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制度和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依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对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通过定期举办创业论坛、创业沙龙、创业讲堂、创业故事会等活动,邀请创业典型集聚一堂,交流学习、分享经验、互相支持、拓展合作,形成“互联互通、互补互助”的良好交流机制。
根据政策调整、流程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2018年第9号)中《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进行了更新,详见附件。
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县要及时督促辖区内的所属企业严格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限。对于发放不及时、不按标准发放的企业,各区县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维护好企业独生子女父母的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自2022年6月30日起废止。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精神,更好发挥淄博综合保税区在促进国际国内双循环中的枢纽作用,带动全市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发展,现就促进淄博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境内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扣缴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印花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451元。
打好“减、降、缓”组合拳,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继续执行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医疗救治,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7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号)同时废止。
我市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为6%,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6%。
进一步增强财政政策与金融、投资、产业、区域发展等政策的协同,强化跨部门、部门内部的支出政策统筹。完善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及事前评估、定期评估和到期退出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形成资金与政策合力。
落实国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属于制造业的虚拟现实企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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